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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大数据侦查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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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本书紧扣“大数据”这一时代主题,着眼于侦查领域大数据运用在法律研究方面的空白,构建起包括思维、模式、方法等全方位的大数据侦查体系,同时对大数据侦查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为侦查实务中大数据的运用提供方法、法律理论及程序上的指导。
作者简介
  王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何家弘教授,主攻证据学。
  研究领域: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大数据、电子数据、刑事错案等。近5年以来,编著《所有人的正义:中国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一书,合著《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外国司法判例制度》,编译《国外电子证据适用指南选译》(部分章节);在《法律科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检察官》《山东警察学院学报》《青年法学》《刑事法判解研究》《法学家茶座》、EURO-ASIAN LEGAL FRONTIERS REVIEW等法学期刊发表文章十余篇;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电子文件的证据规则与管理法制建设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网络安全的刑事法治应对”、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信息化时代庭审方式变迁的实证研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福特基金会项目“预防刑事错案国际研讨会”、全国人大财经委项目“电子商务立法”等多项课题。
目录
版权信息

自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背景介绍
第二节 文献综述
第三节 创新及意义
第二章 大数据及大数据侦查介说
第一节 大数据的介说
第二节 大数侦查的介说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价值
第四节 本章结论
第三章 大数据侦查的思维
第一节 大数据侦查思维的体现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思维的误区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思维对司法证明的影响
第四节 本章结论
第四章 大数据侦查的模式
第一节 个案分析模式和整体分析模式
第二节 回溯型侦查模式和预测型侦查模式
第三节 原生数据模式和衍生数据模式
第四节 “人—数—人”模式和“案—数—案”模式
第五节 “案—数—人”模式和“人—数—案”模式
第六节 本章结论
第五章 大数据侦查的方法
第一节 数据搜索
第二节 数据碰撞
第三节 数据挖掘
第四节 数据画像
第五节 犯罪网络关系分析
第六节 犯罪热点分析
第七节 大数据公司调取数据
第八节 本章结论
第六章 大数据侦查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大数据侦查的权利保障制度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的程序保障制度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相关配套机制
第四节 本章结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
  爱丽丝:“请你告诉我该往哪个方向走。”
  柴郡猫:“这取决于你要到哪里去。”
  爱丽丝:“我并不在乎要到哪里去。”
  柴郡猫:“那你走哪条路都没关系。”
  爱丽丝解释道:“我只想去任何一个地方。”
  柴郡猫:“你一定能够实现这个愿望,只要你走的够远就可以了。”那还是2014年,我开始研读英国学者舍恩伯格的经典之作《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被其中的恢宏描述震撼到了。之后又看了中国学者涂子沛的《大数据》等相关著作,进一步被大数据战略、数据革命、数据帝国、数据治国、数据开放、大趋势、大挑战以及大变革等词汇所打动。随后,我开始郑重思考自己所在团队——中国人民大学电子证据研究小组(我们自称“人大团队”),在法学研究方面该不该向大数据法律和司法方向转型。这时,我看到了当时网上风靡的帖子,它以《爱丽丝梦游仙境》的场景为例,讲述了大数据技术中数据挖掘的魅力——任何业务问题都可以转换为数据挖掘问题。我理解,这是大数据时代的寓言。
  “人大团队”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机构,它是由人大法学院、信息学院、信息资源管理学院的师生基于共同的兴趣走到一起形成的。它也有研究平台和实务平台,前者包括人大法学院的证据学研究所、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知识工程与数据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后者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人大法学院证据学实验室等。后来,我们又陆续聘请了公检法纪以及公证、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部门朋友参加。逐渐壮大了队伍,形成了覆盖电子证据全行业的规模。有了共同的研究旨趣,“人大团队”做了很多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与技术交叉、理论与实务跨界的工作,在电子证据的法治建设、理论创新、实务推动方面做得颇有声色。“人大团队”并没有名义上的负责人,我的恩师何家弘教授算是“精神领袖”。早在2000年9月,他访问日内瓦国际电信联盟等机构归来,敏锐地决策要认真研究电子证据问题。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前言部分1~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这是“人大团队”面向IT时代的一次布局。事实证明,此次布局是非常有远见的,且相当成功的。
  大数据侦查序那么,“人大团队”在DT时代该做出什么样的贡献呢?变与不变,就是首先面对的问题。一方面,“大数据泛滥”。许多人“言必大数据”,但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浮夸的成分不少。大数据能否支撑一个时代,能否改变社会方方面面,当时尚不明确。即便大数据技术就是时代性的,我国是否需要配套的司法治理、法治建设,也令人疑惑。“人大团队”一旦转型,能否一如既往地形成独特优势,也需要琢磨。另一方面,“法律人不能缺席大数据”。大数据是一座巨大的金矿,法治的阳光不能照耀到是不可能的。2013年美国奥巴马总统(“大数据总统”)将之定义为“未来的新石油”,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意志,声称未来对数据的占有和控制甚至将成为国家核心资产。就国内而言,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也开始让人们领略到了社交大数据的威力。当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 D301次列车与D3115次列车在温州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在专案组成立之前,新浪公司就发布了3286883条关于这起事件的微博;之后,基于700多万条微博制作了视频,从事故现场、寻人、遇难名单、献血现场等多角度展示这次突发事件的真相。至此,我冥冥中受《爱丽丝梦游仙境》柴郡猫说法的启示,决定拓展团队研究范围。
  事实证明,这一决策是正确的。大数据发展的潮流是不可抗拒的,大数据法律和司法的改变也是亟需的。中国计算机学会大数据专家委员会在“2013年中国大数据发展白皮书与2014年大数据发展趋势预测”报告中论断,2014年将是大数据从“概念”走向“价值”的元年。2015年后,我国的大数据发展急剧加速: 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8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推动各行业大数据发展,强调数据资源共享开放;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 “国家大数据战略”;今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出台,再次强调国家大数据战略。司法系统也开始加入大数据的时代潮流。仅就公开的新闻报道来看,今年下半年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李如林副检察长等纷纷率团调研贵州大数据交易中心,为“大数据+司法”进行布局。尤其是2016年10月21日,上午高检院召开了大数据应用研究会,下午中政委请马云给全国政法队伍讲授大数据等科技创新在社会治理中的运用。大数据法律共同体已经全面行动。
  “人大团队”较早地转向大数据法律研究,也就是打开了另外一扇窗。2015年5月13日,我第一次受邀给全国军队保卫部门讲授《大数据侦查与大数据证据》,获得了良好的赞誉,尽管当时的认识还不够深入。此后,我陆续以《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问题与挑战》《大数据推动检察办案变革》《大数据在检察办案中的运用》《大数据在纪律审查中的运用》等为题开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在此过程中也与一线办案同志交流了宝贵经验。实务中,我们积极改造所熟悉的手机取证业务,拓展基于大数据取证的司法鉴定工作,并在个案中获得成功。我们还敏锐地发现,几乎所有的大数据公司都通过手机APP,收集广大用户位置等信息,而这一现象将会极大地改变现有的侦查制度、证据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2015年12月,每年一度的网络犯罪高峰论坛召开,我代表团队就“大数据的证据价值、侦查模式与权利保障”发言,以丰富的实践案例和直观的技术图示吸引了场内外广大专家学者的热议。
  今天看来,“万物皆数据”,“数据司法是未来科技司法的主方向”,“司法人员将越来越离不开大数据引领”等言论,越来越成为新的共识。这些规律我们较早地感受到了,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推动。“人大团队”在许多场合都呼吁,我国的网络安全、反贪侦查、纪律审查、食安执法、网信执法、文化执法等工作都应加强大数据的运用,深化同大数据公司的合作,同时有效规制大数据的安全与共享问题,并能够给出具体的方案。
  大数据法律与司法问题归根到底是下一代年轻人的舞台。在这一进程中,“人大团队”很多年轻人开始持续发力。谢君泽老师在挖掘电子文档痕迹方面有着独到的认识,他基于对批量产生的文档痕迹进行分析,成功地协助查办了国家审计署审计华润公司煤矿并购的泄密案件、天津港8·12爆炸案之安评部门渎职犯罪案件等。我去微软中国公司交流时,方得知这可以叫做“大痕迹数据”。君泽虽不是我名下的学生,但却是辅助我时间最长、最得力的助手和骨干,现已名声在外,前途无量。徐菲、张杨杨、郭树正同学很早就配合我对电子定位技术进行研究,探索收集APP背后的IP地址、MAC地址等大数据的方法,并已日臻成熟;周迪、吕宏庆同学擅长互联网数据挖掘,对网络舆情分析、数据画像及数据碰撞等率先探索;陈泽鸿、张洪铭同学积极试用人大信息学院开发的“时事探针”平台,试探性地绘制了我国的反腐败指数图、网络犯罪指数图;张艺贞、黄砻同学较早借鉴国外“OPEN DATA”机制,对国内公开数据库如何归整利用进行实验;胡聪同学运筹帷幄,组织团队对BAT公司调研,推动网信部门和检察部门建立大数据公司有效协查调证机制;王耀同学撰写《职务犯罪侦查的大数据模式初探》一文,展示了反贪工作中借助大数据的现实与前景……这样的优秀学生很多,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在感受大数据时代的脉搏。
  此外,“人大团队”特别注意与“外面”的大数据专家合作。“外脑”的指导对于我们开展研究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人大信息学院院长文继荣教授曾经长期任职于微软公司,我们多次登门拜访求教大数据知识,文教授不吝解惑,并无偿向我们提供了“时事探针”应用平台,还根据我们的需要特意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海量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人大公共决策实验室王克平主任多次为我们提供最先进的大数据可视化展示实验室,不厌其烦地展示大数据在公共决策、司法办案中的运用;人大信息资源管理学院的钱毅等教授也伸出援手,协助我们成功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电子文件的证据规则与管理法制建设研究”,促成了一个跨越法学与电子文件管理学的大数据研究机会。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许榕生教授、香港大学K.P.Chow教授也不吝赐教,分享了他们在大数据分析及预测方面的宝贵经验。还要特别感谢来自我挂职的检察系统,以及检察行业的朋友。他们让我们看到了大数据与检察工作、大数据平台建设、大数据预防、大数据初查、大数据侦查、大数据管理、大数据挖掘、大数据碰撞、大数据画像等鲜活例子,也讲授了他们在实务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大数据转型研究之路上,这样的同道者,我们有很多很多,铭记于心。
  王燃博士也是“人大团队”一员,是最值得称赞的大数据法律制度探索者。我依稀记得她初到人大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的场景。那一年级共有五位法学硕士,她看起来话不多,抽签师从我的恩师何家弘教授(跟我同辈呢)。不过,我也给她上课,带着她做项目。硕士两年、博士三年下来,她给我的印象——不是最聪明的学生,但却蛮有智慧,更是执行力超强。马云说过,大数据时代电脑一定比人类聪明,但人类永远比电脑有智慧。王燃是不是“人大团队”中的有智者呢?天知道,反正她选择了大数据法律和司法作为研究方向。
  忘了是什么时候,她征询我关于博士研究方向的建议。我可能随口说了大数据法律问题研究很有前景。其时我的内心想法是,团队必须研究大数据法律问题,但这个主导者可能未必是她。结果她认真了,很快拿出了文献综述和写作提纲。而这个题目对于她而言,显然是有相当难度的。她既没有技术背景,也对实务不甚了解,还不了解海外发展情况。谁知道她会怎么切入研究?她会不会做出成果?
  她的智慧就是“认定了就做”。她挤出时间到北京市检察院挂职,尽快了解实务;她访学台湾地区,了解境外情况;她更瞅准时机向各位老师求教,博采众长;她还虚心向法律硕士的师弟师妹们学习手机取证、大数据分析等经验,弥补了自己技术盲的短板。我记得博士论文开题时,她拿出了一份“不太好”的写作提纲。导师组建议重新梳理另起炉灶,而我直接提议她集中研究当时已经热兴的大数据侦查,写透大数据侦查的思维、模式、措施、制度等基础问题。没想到,半年后她真的如样交出了论文稿。当然,她也付出了身心交瘁的代价,她经常跟熟悉的同学开玩笑说最后悔读博士了,弄得一脸痘。其实,她博士论文答辩通过时满是喜悦,在场的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她的心情。几个月后,她便将博士论文修改完善出版,这也是执行力强的明证。
  当前我国政法系统正积极向大数据技术靠拢、向大数据战略转型。这时收到她《大数据侦查》专著文稿,我也非常欣慰。“人大团队”终于有成员拿出了大数据法律的第一本专著,这应该也是国内的第一本大数据侦查论著。我想,这就像我2004年出版《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专著一样,走出第一步就意味着良好的学术开端。我相信,她还会推出诸如《大数据证据》《大数据权利法律保护》之类的“几部曲”。据我了解,她的论文《大数据时代侦查模式的变革及其法律问题研究》荣获了第11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她以“大数据侦查与大数据证据”开启了天津大学的“北洋法学学术沙龙”第一讲,她还受邀给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大数据专班主讲“大数据证据”。崭露头角的她,会在这条道路上走好走远!
  以我的学术眼光,王燃博士的《大数据侦查》一书具有相当的创新性:一是概念的全面创新。她构建起大数据侦查较为完整的框架,包括概念、思维、模式、方法及相关制度构建等。二是重要观点具有前瞻性。本书很多观点是在博士论文中表达的,当时提出的很多观点现在看来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并已逐渐被证实。例如,书中揭示了大数据热潮下的一些思维误区;强调大数据相关思维和预测思维在侦查中的广泛运用前景,尤其是预测性,必将推动事后侦查向事前侦查、预测侦查转型;提出大数据侦查的模式,强调从数据空间去寻找突破点;提出大数据搜索、大数据碰撞、大数据画像、大数据挖掘、犯罪热点分析、犯罪网络分析、大数据公司取证这几种大数据侦查的具体方法,已经越来越为实务部门所开发运用;强调大数据侦查在发展技术、应用的同时,要注意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以及对传统法律原理、规则的冲击,应当对大数据侦查进行一定的程序规制。诚然,这本书也难免有幼稚和错误之处,这有赖于读者们的慧眼识别。
  马云还说过,“整个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事情,是要做到‘事前诸葛亮',就是要有预防机制”。《大数据侦查》一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事前诸葛亮”。王燃博士是不是在两年前就预测到了“大数据+司法”在今天的热络呢?是不是也昭示着“大数据×司法”在未来的突起呢?
  大数据时代是充满无限生机的时代,也是一切都有可能的时代。王燃博士出版《大数据侦查》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柴郡猫”智慧的小样本。同时,本书的出版也为“人大团队”的大数据之行留下了一个印记。我相信,这本书开卷有益。我期望,“人大团队”在DT时代做出新的华丽转身。
  刘品新
  2016年10月22日写于拉萨
精彩书摘
  2015年是我国的大数据发展元年:8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强调数据资源共享开放;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2016年3月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再次强调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全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在此背景下,公、检、法、司部门也开始全方位重视大数据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班上曾经强调“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建设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立检务大数据资源库。(2)在司法实务中,不少单位已经开始将大数据技术运用至犯罪侦查、办案流程管理、司法公开等工作中去。有些司法机关甚至已经领先建立了智能化大数据应用平台。例如浙江省法院系统的大数据平台,以全省裁判文书为数据基础,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各类案件特征、证据运用规律进行智能化挖掘;(3)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建立了“智慧检察大数据分析平台”,能够实现数据采集、趋势研判和预警处置三大功能,有效地辅助了侦查决策,实现精准打击;再如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检立方”大数据平台,以该市检察系统历年的上千万项案件信息为基础,(4)具有核心数据展现、业务监督、专题分析、检察统计等多项数据分析业务。
  大数据是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科学技术的革命,在侦查领域,大数据也正开始崭露头角,处于探索运用阶段,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泛的应用前景。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大数据侦查技术在推广运用的同时,也必然会伴随而来诸多法律问题,对传统侦查制度带来挑战。笔者拟以大数据为主线,以大数据技术在侦查领域已有及未来可能出现的运用情况为基础,提出“大数据侦查”这一概念,构建起包括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方法等完整的大数据侦查体系。与此同时,对大数据在侦查领域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保障制度,并构建起数据共享、数据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机制。
  目前,各个领域都在强调发展大数据战略。相对于大数据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先驱领域的应用,大数据在司法和侦查领域的发展节奏相对慢一些,不过近两年也逐渐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笔者以“大数据”与“侦查”为关键词,在“超星中文学术资源发现平台”进行了检索,对我国“大数据侦查”的学术研究状况有大致的了解。根据检索结果(如图1-1、图1-2所示),可知有关大数据侦查的文献在2012年之后开始兴起,并呈现持续走高的态势;这一研究主题涉及的关键词主要有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
  在展开具体的大数据侦查研究之前,需要理解“大数据”本身的内涵、外延及应用原理等。本文选取大数据的概念、大数据技术原理、大数据类型、大数据的应用以及大数据发展中所面临的挑战等内容进行文献梳理。
  (一)大数据的概念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2013)从价值的角度对大数据进行界定,强调大数据是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到价值和服务。(5)孟小峰(2013)从比较的角度,认为大数据是海量的、非结构化并具有附加价值的数据。(6)作为权威部门,中国工信部(2014)的官方文件中则从数据、结构等特征去描述大数据,并强调大数据不仅仅是静态的数据,更是综合的技术体系。(7)由此可见,目前学界对于大数据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盖棺论定的界定,学者们从大数据的特征或者其价值等不同角度出发进行界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大数据的定义都不仅仅局限于“数据”本身。
精彩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