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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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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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同日予以公布。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宣传、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参与合伙企业法立法工作和从事合伙企业法研究的专家、学者编写了《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针对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条文作出有针对性的阐述,力争对法律条文作出全面、准确的解释,使读者对条文的含义有较深入的理解。
目录
版权信息
再版说明
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等四个法律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行政法规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前言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同日予以公布。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宣传、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参与合伙企业法立法工作和从事合伙企业法研究的专家、学者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针对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条文作出有针对性的阐述,力争对法律条文作出全面、准确的解释,使读者对条文的含义有较深入的理解。
  本书是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必备的权威用书,也是相关研究人员的权威参考读本。
  由于时间仓促,错误在所难免,请读者批评!
  编者
  2006年9月
精彩书摘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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