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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50M]百度网盘|亲测有效|pdf下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1-03-01
  • 热度:8850
  • 上架时间:2024-06-30 08:52:20
  • 价格: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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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附则等。
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附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前言
  前言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了配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者
  2011年3月
精彩书摘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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