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释义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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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释义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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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为帮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广大防震减灾工作人员学习、理解和掌握《条例》,江苏省地震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加立法的同志编写了这本《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释义》本书对条例的重要原则和各项规定作出了具体阐述,对于防震减灾工作的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释义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附录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
附录三 在贯彻实施《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附四 在贯彻实施《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附录五 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在贯彻实施《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座谈会上的发言
前言
  前言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我省是地震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历史上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给全省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国内外震害实例表明,震害损失与经济发展成正比。我省经济发达,人口稠密,财富积聚,城市密集,重大工程密布。因此,在积极建设经济强省的同时,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全省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条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防震减灾工作各个重要环节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具体化和有益补充,体现了我省的地方特色,切合实际,操作性强。
  为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个人学习、理解和掌握《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苏省地震局组织编写了本书。该书结合地震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多方位、多角度对《条例》逐条作出全面解释,对关键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和例证。该书涵盖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内容丰富,对正确贯彻执行《条例》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相信该书的出版将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将进一步推动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事业的发展。
  编委会
  2013年12月
精彩书摘
  (第91号)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3日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研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防震减灾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三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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