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未成年人法译评pdf下载

美国未成年人法译评百度网盘pdf下载

作者:
简介:美国未成年人法译评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1-01
pdf下载价格:0.00¥

免费下载


书籍下载


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译的六部美国未成年人法典,是在对美国联邦及各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进行比较、研判后最终确定的。本书译评之法典为美国联邦与各州现行未成年人法中较有代表性的,从译评法典中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洞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动向,本书的出版能给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带来一些域外借鉴。
作者简介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美国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博士、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顾问、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目录
版权信息
导读 未成年人司法翻译的巴别塔
美国联邦《未成年人司法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译评
出台背景及意义
美国联邦《未成年人司法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译文
《得克萨斯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译评
出台背景及意义
美国《得克萨斯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译文
《佐治亚州少年法院统一规则》译评
出台背景及意义
《佐治亚州少年法院统一规则》译文
《俄亥俄州未成年人程序规则》译评
出台背景及意义
美国《俄亥俄州未成年人程序规则》译文
对我国之借鉴
《密歇根州儿童保护法》译评
出台背景及意义
《密歇根州儿童保护法》译文
对我国之借鉴
《纽约州家事法院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篇》译评
出台背景及意义
《纽约州家事法院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篇》译文
对我国之借鉴
后记
前言
  后记
  他山之石,或可攻玉。
  1899年芝加哥少年法院的创立,大体可视为美国未成年人司法正式步入历史舞台之始,逾百年矣。在20世纪中叶,因美国青少年人口的急剧扩张与少年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实现了与时俱进式的丰富。随着分流、去机构化及除罪化等概念与制度的演进,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亦日趋完善,一些经验或值得探讨、甄别与借鉴。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仍处于刑事司法这一语境下,更接近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综观美国经验,未成年人司法为二元化:狭义的未成年人司法带有较强“准民事程序”色彩,体现出浓郁的儿童福利理念;极个别问题少年依据一定程序移送刑事(成年人)法院,以强调归责与矫正的“刑事程序”。未成年人司法亦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强调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又强调对被害人保护及社区防卫需要的社会利益最佳原则。就严格意义而言,“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这一说法并不存在,联邦、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等52套来自不同法域且互不隶属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共同组成了极具特色的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互间各有差异,这亦是本书分别选译一些联邦及州较具代表性之未成年人司法法典的初衷。
  本书所选译的几部美国未成年人法典,系由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张鸿巍教授,在对美国联邦及各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进行比较、研判后最终确定。本书中六部法典均为美国现行法典,来自联邦与较具有代表性的州立法。具体包括:美国联邦《未成年人司法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Act,汪燕、张鸿巍译),《得克萨斯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Texas Family Code Title 3-Juvenile Justice Code,张鸿巍、闫晓译),《佐治亚州少年法院统一规则》(Georgia Uniform Rules ofthe Juven-ile Court,闫晓、陈中熙、张鸿巍译),《俄亥俄州未成年人程序规则》(Ohio Rules ofJuvenile Procedure,闫晓、陈也如、谢岳峰、张鸿巍译),《密歇根州儿童保护法》(Michigan Child Protection Law,江勇、闫晓、胡金蒙、张鸿巍译),《纽约州家事法院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篇》(NewYork's Family Court Act—Juvenile Delinquency,张鸿巍、江勇、闫晓、王迎港译)。张鸿巍、闫晓、王迎港对全书进行了校对。
  译者包括: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海南大学博士生合作导师,美国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刑事司法学博士;
  闫晓: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江 勇:台湾中正大学犯罪防治系博士生;
  汪 燕: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陈中熙: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陈也如: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胡金蒙:广西大学法律硕士;
  谢岳峰:广西大学刑法学硕士;
  王迎港:暨南大学翻译学院学生。
  域外撷英,以管窥豹。本书译评之法典为美国联邦与各州现行未成年人法中较有代表性的,从译评法典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洞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动向。从整体内容上看,选译的法典涵盖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程序、转介至刑事法院程序、儿童保护程序,以及强制报告、家庭寄养、跨境安置、诉讼监护人及案件登记与分类等制度;从法典结构看,各法典中实体与程序相结合,对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行政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从程序特色看,充分体现了二元化的未成年人司法的特征,实现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流处理;从未成年人司法的价值取向看,几部法典多处提及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将涉案未成年人利益、被害人保护以及社区防卫放在同一层面进行权衡考量,而非单一注重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在程序中亦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归责性”要求,由此可见近年来古典犯罪学派的理念回归趋向。
  从法典选译到初步翻译及多轮校稿、评析,前后历经3年多时光。此间一直贯穿着我们对中英文术语对译的困惑与反思,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比与思考,对同一条文的反复研读与探讨。我们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给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带来一些域外借鉴。囿于时间及水平所限,译文尚存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译评者 谨致
  2017年6月
精彩书摘
  未成年人司法翻译的巴别塔
  文/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童年的一天一天,温暖而迟缓,正像老棉鞋里面,粉红绒里子上晒着的阳光。
  ——张爱玲
  在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Antoine de Saint-Exupéry)所著的《小王子》(Le Petit Prince)中,有这样一句话,“你这儿的人,在一个花园里种满五千朵玫瑰,却没能从中找到自己要的东西。”寥寥数语,却道出了现实世界的寂寥与落寞。身处钢铁森林社会,一眼望去颇为光怪陆离、五彩缤纷,隔膜却无处不在,两者宛若菊与刀般的不和谐,让人有时无从选择。
  在这样匪夷所思的函矢相攻中,《创世记》中巴别塔(Babel Tower)的故事映入眼帘:话说远古时期,那时天下人的口音、言语都是一样的。安居乐业之余,世人对上帝先前允诺不再以洪水毁损“一切有血肉的活物”满腹疑虑,“当我们看到彩虹,就会想起上帝的诺言,说他永远不会再用洪水毁灭世界”。虽然上帝曾经的誓言犹在耳畔,但是人们还是担心有一天会发生诺亚时代那样的洪水溺亡,就像祖先被淹死那样。于是,世人决意合力修筑通天高塔,“塔顶通天,好显扬我们的名,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由于没有语言隔阂,修建通天的巴别塔进展可谓神速。但上帝获悉后大为恼怒与惊惧,他实在难以相信世人竟然质疑自己的誓言,遂下界准备惩罚人类。万能的上帝“在那里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言语彼此不通”,希冀该通天工程因言语沟通不畅而半途而废。果不其然,原先看似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的世人,却在“非牛不闻,不合其耳”之情境下逐渐人心涣散,很快分崩离析、各奔东西了。
  这则故事常被视为解释世界上语言之所以繁多的注脚,不经意间却透露出翻译对于跨界的不可或缺性。即便是在自诩地处中央之国的东土,翻译亦较早成为东西方之间文化交流的重要媒介,只是彼时的天朝还是满满唯我独尊的盲目自信。而随着清朝军队在洋枪火炮前的接连溃败,“西法东渐”在万般无奈中被匆忙塞入了时间表。1863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P.Matin)的《万国公法》或为破冰之旅,对原有自成体系却抱残守缺的中华法系始造成冲击。在那样的时刻,法律翻译倍显急促而无奈。
  在“车同轴,路同轨,书同文”的既成现实之下,法律之间的差异性是先天的,实不宜过度放大。在比较法的研习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有这样有趣却又无可奈何的怪象:当力主引介域外法律时,扑面而来的多是与国际接轨的溢美之词;而倡导本土化时,则会刻意强调不同国情的差异性。此番措辞颇有些类似于“两桶油”油价被调侃的窘况:国际油价上涨时,国内油价与国际接轨;国际油价下降时,国内油价则依国情而定。这种双重标准现象不仅仅为未成年人司法所独有,其他法学领域亦不同程度显现之。究其原因,实则出于对域外先进法治的一知半解以及对本土资源的盲目自信。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卅年,功名尘与土,激情与孤独并存。对于域外先进的未成年人司法经验,既不能以“拿来主义”直接援用之,亦不宜因国情差异而不分青红皂白将其一棒子打死。在本土化创新日渐捉襟见肘的当下,无论是一知半解,抑或是盲目自信,都是未成年人司法及儿童福利理论深度底气不足的外现。空园浩荡寒,如此更有可能消减从未成年人司法这个小围城向外看的机会。
  世界本来就五彩缤纷,又何惧择善而从?丰富多彩并不必然排斥差异性,相反,前者却是对后者最好的注脚。张明楷指出,“在现代各国,任何所谓固有法的制定都得借鉴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愈深入探析和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司法规律,便愈宜以更为自信和开放的姿态,通过加深对欧美相应理论与法律的研读来进行比较性发现,而非对域外经验避而远之。
  参照系在比较研究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其关乎着内外两个世界纠结的破解。往往于对比中才知何去何从,亦方能知晓取舍之道。对于未成年人司法而言,我们亦不能对异国立法、司法及执法的新近变化视而不见。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承认,未成年人司法的相互参照有时是不对称的,更多是出于对围城外世界的一空之探。在诸法域中,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底蕴颇为深厚,其丰富的理论内涵浇灌出怒放而典雅的玫瑰,已然成为各法域在研习未成年人司法中几乎无法逾越的存在。连同联邦及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实有52套司法体系。除去联邦体系鲜有处理未成年人外,51套州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因不同地域与社会配套机制的天然联系,每个郡县皆在运作着不尽相同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尽管这些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千差万别,但仍有一定规律可循;正是由于隐藏其后的规律的一致性,大体可统一归纳于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在浩如烟海的美国未成年人司法著述中,字里行间无不力透着不同学者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敏锐而深邃的洞察力。透过一滴雨看世界,实践的法律与法律的实践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间或亦会背道而驰,中外皆然。即便是在美国本土,这厢自由派学者与保守派学者的嘴仗正酣,相互间不以为然;而与此同时,那厢立法却有可能与前者的论证相差万里。正是这些复杂多变的表象,使得长时间以来我们对美国未成年人司法时有雾里看花的模糊观感。
  百余年来,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并非是一潭死水,似乎总是处于变动之中。不断成长、不断反复、不断衍变,联邦及各州未成年人立法亦不断出现一些新的动向,皆因地制宜、遭时为法、随事而制,以此来应对千差万别的新境况。以管窥豹,不难发现美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立法,无论是联邦层面还是州层面皆直接或间接指向了“衡平与恢复性司法”,既暴露出种种冲突及博弈,亦标示着刑事古典学派的某种回归:意即不单单着眼于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亦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置于更加突出且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开足马力,愈加强调对未成年人归责性的认知和践行。
  “走得越远,便离自己越近”,看似悖论,却是“无情的必然”。在法律文化碰撞的视角之下,以法条为载体,这些枯燥无比的法条却流露出中美未成年人司法在法律术语、法律推理和司法制度方面差异的深刻根源。前科封存、社会调查等我们极为熟谙的术语纷至沓来,其虽然源自美国,却有着与我们相关或不甚相关的含义及运用。在滔滔的时代洪流中,未成年人司法立法的相互参照,特别是实际运行中司法规律层面的对比,对时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亦未尝不是一种借鉴。正是通过条分缕析的对比研习,才让我们没有被迫站队的压力,而有了采摘玫瑰的自主。
  迥异于许多如流水般和谐韵律的外国文学,法律翻译向来是令人感觉枯燥乏味的,尤以缺乏足量中文背景阅读资料为支撑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条为甚。翻开联邦及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字字珠玑。文字如此之近,文意却又如此之远。即便字里行间无一不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但翻译和校对的过程很难说是轻松而有趣的。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北宋赞宁认为,“翻也者,如翻锦绮,背面俱花,但其花有左右不同耳”。对于法律翻译来说,此语似乎亦大体适用之,直指见心。
  虽然在翻译过程中对每一个字词皆进行了反复的推敲,但仍无法完全保证一定会言达真意。然而,透过它们,枯燥的法律文字可以具象且尽可能精致,以全幅画面简洁明了地概览美国有关法域未成年人司法的总括,继而从中窥见未成年人司法的一些堂奥。无须过度诠释,每一部未成年人法律无论是结构、逻辑及文字,相互间都千差万别,但皆在传递着这样简单而直接的道理:努力创造和维系有助于孩童健康成长的环境,敦请有司勇敢且坚决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在浮躁泛滥的现时,法律翻译大多数时候是不为人所待见的,“一名之立,旬日踟蹰”,不但费时费力,又多不被大学各种绩效考评所认可,甘苦自知。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声音共存于世(coexistence),我们力所能及的不过是心有所感,安之若素。
  也许在未成年人司法巴别塔的塔顶处,有别样玫瑰等着我们去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