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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澳门民事诉讼法概论:宣告之诉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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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宣告之诉为主题,以简单的方式说明澳门民事诉讼至上诉前的基本概念,从原告针对被告的请求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开始,对诉讼行为做出描述:被告的答辩、证据、举证,法庭如何证明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法院如何判处等。本书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澳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原则以及保全措施。
作者简介
  邱庭彪,男,1964年4月出生,执业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院长、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澳门大学法学院中文法学学士课程和法学学士课程(中葡双语授课)的课程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澳门法律公共行政翻译学会理事长、澳门刑事法学会会长以及多个澳门社团的法律顾问,澳门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澳门房屋仲裁中心仲裁员等。专著有《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澳门博彩法律制度》,并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目录
版权信息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编委会
总序
自序
前言
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简图
第一章 澳门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简述
第二章 诉讼前提中的请求
第一节 择一请求与补充请求
第二节 概括性请求
第三节 将来到期给付的请求
第四节 请求之合并
第三章 诉讼前提(续)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
第二节 诉讼能力
第三节 正当性之概念
第四节 共同诉讼与联合
第四章 诉讼前提的相关概念
第一节 案件利益值
第二节 在法院之代理
第三节 管辖权
第四节 诉权
第五节 诉之利益的概念
第五章 诉讼类型及诉讼形式
第一节 宣告之诉
第二节 诉讼形式
第六章 诉因及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诉因
第二节 诉讼行为
第三节 诉讼法律关系
第七章 宣告之诉的普通通常诉讼程序
一 诉讼关系的成立及起诉
二 民事诉讼的开始
第一节 诉辩书状阶段
第二节 起诉状
第三节 分发
第四节 初端批示
第五节 传唤及通知
第六节 答辩
第七节 反诉
第八节 清理及准备阶段
第八章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第一节 诉诸公正的保障原则
第二节 合理期间
第三节 平等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调查原则(又称依职权原则)
第七节 合作原则
第八节 善意原则
第九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十节 时限原则
第十一节 形式合适原则及体现
第十二节 当事人承担责任原则
第十三节 诉讼取证原则
第十四节 诉讼形式合法性原则
第十五节 证据直接性原则
第十六节 法官完全参与原则
第十七节 诉讼经济原则及行为快捷原则
第九章 调查阶段
第一节 提出证据的方法
第二节 递交证据
第三节 举证责任
第四节 证据方法
第十章 辩论及审判阶段
第一节 事实事宜的审理
第二节 法律事宜的审理
第十一章 判决阶段
第一节 判决的期间
第二节 审判之顺序
第三节 判处的范围
第四节 判决的效力
第十二章 保全措施
第一节 一般保全措施的范围、要件、失效
第二节 特别保全措施
后记
前言
  自1995年澳门基金会开始编辑出版第一套《澳门法律丛书》至今,整整17年过去了。在历史的长河中,17年或许只是昙花一现,但对澳门来说,这17年却具有非同凡响的时代意义;它不仅跨越了两个世纪,更重要的是,它开创了“一国两制”的新纪元,首创性地成功实践了“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治理念。如果说,17年前我们编辑出版《澳门法律丛书》还仅仅是澳门历史上首次用中文对澳门法律作初步研究的尝试,以配合过渡期澳门法律本地化政策的开展,那么,17年后我们再组织编写这套更为详细、更有深度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便是完全受回归后当家做主的使命感所驱使,旨在让广大澳门居民更全面、更准确、更深刻地认识和了解澳门法律,以适应澳门法律改革的需要。
  目前,在澳门实行的法律包括三个部分,即《澳门基本法》、被保留下来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新制定的法律;其中,《澳门基本法》在整个澳门本地法律体系中具有宪制性法律的地位,而被保留下来的以《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为核心的澳门原有法律,则继续作为澳门现行法律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澳门回归后虽然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法律领域相对来说变化不大。这种法制现状一方面表明澳门法律就其特征而言,仍然保留了回归前受葡萄牙法律影响而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特色,另一方面也表明澳门法律就其内容而言,“老化”程度比较明显,不少原有法律已经跟不上澳门社会发展的步伐。近几年来,澳门居民要求切实加强法律改革措施的呼声之所以越来越强烈,其道理就在于此。从这一意义上说,组织编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既是为了向澳门地区内外的广大中文读者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同时也是为了对澳门法律作更系统、更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对澳门法律的全面梳理,激浊扬清,承前启后,以此来推动澳门法律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与回归前出版的《澳门法律丛书》相比,《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除了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之外,其本身还折射出很多亮点,尤其是在作者阵容、选题范围与内容涵盖方面,更具特色。
  在作者阵容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所有的作者都是本地的法律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其中尤以本地的中青年法律人才为主。众所周知,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本地法律人才的培养起步很晚,可以说,在1992年之前,澳门基本上还没有本地华人法律人才。今天,这一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由澳门居民组成的本地法律人才队伍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扩大,其中多数本地法律人才为澳门本地大学法学院自己培养的毕业生;他们年轻,却充满朝气,求知欲旺盛;他们羽翼未丰,却敢于思索,敢于挑起时代的重任。正是有了这样一支本地法律人才队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的编辑出版才会今非昔比。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参与撰写本套法律丛书的作者分别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他们有的是大学教师,有的是法官或检察官,有的是政府法律顾问,有的是律师;但无论是来自哪一个工作部门,这些作者都对其负责介绍和研究的法律领域具有全面、深刻的认识;通过长期的法律教学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积累,通过自身孜孜不倦的钻研和探索,他们在相应部门法领域中的专业水平得到了公认。毋庸置疑,作者阵容的本地化和专业性,不仅充分展示了十多年来澳门本地法律人才的崛起与成熟,而且也使本套法律丛书的权威性得到了切实的保证。
  在选题范围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范围广、分工细。如上所述,澳门法律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特色,各种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然而,由于澳门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除少数涉及国家主权且列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之外,其他的全国性法律并不在澳门生效和实施;因此,在法律领域,用“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来形容澳门法律是再合适不过了。正是考虑到澳门法律的全面性和多样性,我们在组织编写《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时,采用了比较规范的法律分类法,将所有的法律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重要的部门法领域,包括基本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国际公法与私法、法制史等理论界一致公认的部门法;第二类为特定的法律制度,包括与选举、教育、税务、金融、博彩、劳资关系、居留权、个人身份资料保护、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制度直接相关的各种专项法律。按此分类,本套法律丛书共计34本(且不排除增加的可能性),将分批出版,其规模之大、选题之全、分类之细、论述之新,实为澳门开埠以来之首创。由此可见,本套法律丛书的出版,必将为世人认识和研究澳门法律,提供一个最权威、最丰富、最完整的资料平台。
  在内容涵盖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既有具体法律条款的解释与介绍,又有作者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所作之评析与批判。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本身与法学理论是息息相关、不可分割的,法学理论不仅催生了各种法律,而且也是推动法律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源泉。澳门法律同样如此,它所赖以生存的理论基础正是来自大陆法系的各种学说和理念,一言以蔽之,要真正懂得并了解澳门法律,就必须全面掌握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遗憾的是,受制于种种原因,法学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在澳门受到了不应有的“冷落”;法学理论研究的匮乏,客观上成为澳门法律改革步履维艰、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为了营造一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法学理论研究氛围,进一步深化对澳门法律的认识和研究,提升本套法律丛书的学术价值,我们鼓励每一位作者在介绍、解释现行法律条款的同时,加强理论探索,大胆提出质疑,将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融入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之中。可以预见,在本套法律丛书的带动下,澳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一定会逐步得到重视,而由此取得的各种理论研究成果,一定会生生不息,成为推动澳门法律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编辑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无疑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在《澳门基本法》所确立的“一国两制”框架下,澳门法律虽是中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在中国境内形成了一个独特的大陆法系法域。我们希望通过本套法律丛书在中国大陆的出版,可以让所有的中国大陆居民都能更深刻、更全面地了解澳门、熟悉澳门,因为澳门也是祖国大家庭的一个成员;我们也希望通过本套法律丛书在中国大陆的出版,为澳门和中国大陆法律界之间的交流架起一座更宽阔、更紧密的桥梁,因为只有沟通,才能在法律领域真正作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编辑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显然还是一项浩瀚的文字工程。值此丛书出版之际,我们谨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为此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劳动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编委会
  2012年3月
精彩书摘
  从前述民事诉讼流程简图中可以看到,民事诉讼程序始于提交诉辩书状的阶段,即当事人为提出其针对被告的主张及有关依据而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时间。一旦原告提出其针对被告的主张,并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时,诉讼程序开始。[1]递交起诉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起诉状必须具备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389条规范的全部要件。[2]
  民事诉讼的程序始于递交起诉状,续后,法院会对有关案件进行分发,分发之目的在于平均及随机分配法院之工作,而负责审理某一诉讼程序之法官、法庭或担任裁判书制作人职务之法官系透过分发指定。有关分发的内容见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及随后数条。在民事诉讼中,基于自然法官的原则,提出案件的当事人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审理时,并不是由该当事人去决定谁来进行审判。这与仲裁制度相反,在采用仲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负责审理的仲裁员。目前,澳门法院对于所有案件的分发是采用抽签的形式,目的就是体现公正及为法官平均分配工作。
  完全由计算机(电脑)操作的分发程序如下:首先对案件类别进行分类,再对案件中的文件进行分类并注明编号,续后再对有关的案件进行抽签。
  在案件被分发后,提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首先须要支付诉讼费用,有关费用包括司法费及其他负担。以一民事案件为例:一般而言,当原告以某人对他造成损害为由提出起诉时,原告须在递交起诉状之日起计10日内,缴交司法费的25%作为“最初预付金”;其后,法院会传唤被告,此时被告可以答辩,而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日起计10日内,不论答辩与否被告同样要缴交司法费的25%作为“最初预付金”;接着,法院会安排审判听证的日期(即俗称“开庭”),在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起计10日内,原告及被告必须再缴交司法费的25%作为“审判预付金”。
  预付金应给予法院指定的地方(现为邮政储金局),从2019年起初级法院民事法庭亦设立了收费窗口。随后,当法庭办事处收到预付金后,民事诉讼才会继续进行下去。起诉状的预付金是由原告一方先行缴交的,而被告由于在此阶段仍然未知被他方起诉,故此,在原告递交起诉状时,被告不用缴交预付金,而被告被传唤后,亦要缴交预付金。
  法官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且作出初步审理后,会作出初端批示。必须注意的是:当案件获分发后,决定了由哪位法官进行审理时,基于案件禁止移转原则,原则上该名负责的法官不会再改变,除非出现法律规定容许的情况。[3]
  法官的初端批示可能作出以下三种决定:
  (1)初端驳回:当法官收到起诉状后,如认为起诉之内容理据不足,原告不应当起诉被告的,又或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4]法官在这些情况下必须作出驳回决定时,法官就会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批示,称为初端驳回。
  (2)补正批示:[5]如原告在起诉状中遗漏提及一些内容或遗漏提交一些必需的文件,则法官可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间内补充相关内容,又或是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表述有少许瑕疵,而有关情况属于可以补正时,法官就会作出补正批示。
  (3)传唤批示:[6]如果没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法官则会作出传唤批示,传唤批示的目的是保证原告提出的诉讼所针对的人——被告知悉有一个针对他的诉讼,让被告有为此进行防御的机会。因此,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对于传唤规范得非常细致及完整。
  笔者曾经遇到一个案件:一名被告已离开澳门很多年,基本上法院可以透过查询治安警察局的出入境事务厅,知悉其是否身处澳门,但受理案件的法官依然非常细致地进行整套传唤程序,非常严格地遵守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虽然这样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但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及公正性,仍然有必要如此作出。
  续后,被告本人被传唤后会作出答辩。如被告不作出答辩,则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05条之规定,将一些被告可处分事宜[7]的事实视为其承认有关事实。
  在法院传唤被告后,被告就可以作出答辩了,而被告答辩的方式可分为争执和抗辩。除此以外,被告在符合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情况下,[8]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原告也可以就被告陈述的内容作出倘有的反驳;然后,被告还有机会对原告的反驳作出再答辩。
  答辩阶段过后,法官会作出清理批示,因此,清理批示的内容是很重要的,清理批示是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如对案件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在清理批示中没有被列入,基本上可以预料到该当事人会在这个诉讼中败诉。而被列入清理批示的事实,上述事实中的待证事实双方当事人仍有机会进行辩论,因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注重一个原则——当事人辩论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均有机会在清理批示中对案件情节作出回应。
  然后,如果案件利益值超过初级法院法定上诉利益限额,[9]则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会在清理批示之后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对事实之审判,进入调查及审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在此阶段需要递交证据方法,包括证人名单,[10]这时可以要求法官进行鉴定或者要求到现场观察等等。例如,A新买的房产的上层单位出现漏水的情况,此时,A可以要求法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观察,但法官不一定会批准,需要看是否情况紧急。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清理批示作出后,当事人有15日的时间提出证据方法,之后,法官就会进行对证据之调查,然后进行听证,在事实审判之后,由合议庭主席作出法律之审判,在作出判决书后,一审程序中一般的民事诉讼就算完结。
  一个民事诉讼程序看似很快便能完结,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因为每一个诉讼行为所需要的时间长短不同,例如,传唤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是最长的,传唤当事人最快一般也要3~4个月。公示传唤,一般刊登于报章上的法院公告栏中,其内容一般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为律师)撰写,再交予法官签名。而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公示传唤必须刊登于本地区阅读率最高的两份刊物之其中一份上,按现时情况,本地区阅读率最多的两份中文报纸为《澳门日报》以及《华侨报》。法院公告会详细列明案件编号、被传唤人的住址等,而且公告会公布两次,期间在最后一次公布的当天不作计算,由公布后第二日起算,当中还有30日的中间期间等。公告中也可能会显示签署日期并指出刊登日期,当事人必须要注意刊登公告的次数,因为这会影响续后答辩期间的计算,并且在计算期间时,必须考虑到计算期间的规则。例如,按照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12条,[11]司法假期不计算在期间内,若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或星期日,又或非办公日,也会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有关传唤的部分将会于本文的其他章节详述。
  在递交预付金方面,按照第63/99/M号法令《法院诉讼费用制度》之规定,当事人需要自行前往法院办事处领取凭单,再前往澳门邮政储金局或在初级法院民事法庭设置的收款窗口缴纳有关费用。
  在澳门的民事诉讼中,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法院无法传唤到被告,又或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检察院就会在有关诉讼中代理他们,为他们作出防御而答辩。
  有关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很少情况下案件的第一审会在中级法院进行,即使请求的金额是澳门元数以千万计。民事诉讼的第一审,一般不会由中级法院进行审理,所以,绝大部分案件的第一审会在初级法院进行,起诉状的上款一般不会表明呈交予中级法院的法官,除非属于第9/1999号《司法组织纲要法》第36条所规定的第一审在中级法院进行审理之情况。
  民事诉讼中的流程总是向着司法判决方向前进,所有的诉讼行为也是一个接着一个,目的是最终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司法判决。诉讼是一个向前进行的程序,所有的诉讼行为都是依法的、有逻辑的,一个紧接着一个进行的。
  原则上,诉讼程序不可回到前一诉讼行为,但是如中间的行为出错、有瑕疵,则会导致行为无效,在这一导致无效的瑕疵行为出现之后作出的诉讼行为也会无效,须要重新依顺序作出诉讼行为。例如,对诉讼当事人作出传唤,如果在传唤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传唤无效,那么在传唤之后至司法判决前所作的诉讼行为都会被要求由传唤开始重新作出。
  简单而言,诉讼程序就是如此,这些诉讼行为原则上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都可以找到相关规定。
  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改变了一些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在以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事人主动去推动,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去申请,法官不会主动去推动。例如,在从前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当事人不申请递交案件的预付金,分庭办事处就不会为其计算预付金,且不会发出缴付凭单,原告没有缴付凭单,则无法缴交预付金。同时,原告若不申请传唤被告,法官也不会主动传唤被告,大部分的诉讼行为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推动、申请及请求。但是,现在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主义的原则中,加入了法院依职权主义,即法官依职权作出一些行为,使诉讼程序加快进行。
  现在的处分原则,或者被纳入为当事人推动原则,仍然占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然而,职权主义也慢慢增加,两者互助配合。所有诉讼行为原则上都是按着法律规定进行的,但按照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7条之规定,容许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订定一些新规则,使一些无意义的诉讼行为简化,甚至订立一些新的诉讼行为适用在诉讼中,只要法官通知双方后即可使用,这也可以使诉讼程序加快,但是,这种方法在澳门的实际操作中较少使用。
  在一份起诉状中,起诉状要递交到哪个法院,属于管辖权事宜。以勒迁之诉为例,勒迁之诉属于特别诉讼程序,起诉状的上款署: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法庭,而法院的办事处设有一个中心科,还有个分庭办事处,起诉状的序号表明什么时候提起勒迁诉讼,并交予民事法庭。但此时仍未知道分发去哪个法庭,因此不会有第一民事法庭、第二民事法庭或第三民事法庭,这时只会有序号、日期、时间和在法庭办事的收件人签名。
  在表述时为了表示尊重,一般会在称呼法官时加上“尊敬的”,例如:尊敬的法官阁下。
  当事人的资料方面,要列出婚姻状况,是否已成年,原因是:
  (1)确定其行为能力;[12]
  (2)查明其采用的婚姻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