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用征信的法律规制pdf下载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的法律规制百度网盘pdf下载

作者:
简介:个人金融信用征信的法律规制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10-01
pdf下载价格:0.00¥

免费下载


书籍下载


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对防止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风险、信用危机甚或金融危机大有裨益,而相应的法律规制不仅可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还能定纷止争、保障金融安全。本书建议对个人信用额度进行统筹管理,并提出了我国信用征信机构运作模式,即在目前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政府为主导,以个人金融信用数据库为核心载体、以公司化的信用征信机构为重要主体的运作模式,以此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征信体系与制度。
作者简介
  姚佳,1979年7月生,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编辑部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金融法等。曾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课题十余项。
目录
版权信息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 研究缘起
二 选题背景
三 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思路
一 研究对象
二 研究思路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 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二 国外相关研究成果
第四节 研究方法
一 价值分析方法
二 比较分析方法
三 规范分析方法
四 实证研究方法
五 历史研究方法
第五节 创新之处
一 突出社会利益维护之理念
二 使用并转换“信用消费者”之概念
三 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运作模式提出建议
四 界定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关系之客体
五 提出对个人信用额度进行统筹管理
第一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第一节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本体认知
一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内涵厘定
二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内涵透析
第二节 以我国征信业流变历程洞悉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一 新中国成立以前——征信业的萌出
二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征信业发展的中断
三 改革开放至今——征信业的复苏与崛起时期
第三节 从社会事实探察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一 信用经济发展之需要
二 维护金融秩序之需要——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
三 协调微观主体利益之需要
第四节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之必要性
一 现有法律规范不完备
二 现有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
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之缺憾
四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述评
第二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规制之理论基础
第一节 经济学维度
一 交易费用理论之体现
二 信息经济学理论之作用
三 效率之实现
第二节 法治之个体利益维度
一 原点与终点:法律规制之正义价值确证
二 意思自治之体现
三 隐私权之保护
四 利益之衡平:法律对弱势信用消费者的公平对待
第三节 法治之社会利益维度
一 核心引力:社会利益之驱动
二 三维耦合:和谐、公平与效率理念之型塑
三 协调渗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融合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
第一节 主体体系解构
一 个人——以信用消费者为角色定位
二 信用征信机构内涵之诠释
三 信用数据使用主体地位之考察
四 信用数据提供主体范围之透析
五 监管主体之确立
第二节 客体之界定
一 客体——个人信用数据
二 客体之特殊性
三 法律保护方式之独特
第四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机构运作模式之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主要发达国家的模式
一 公共征信系统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二 私营信用征信机构模式——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
第二节 对主要发达国家模式的评价
一 对公共征信系统的评价
二 对私营信用征信机构模式的评价
第三节 我国模式之建构
一 模式选择之利弊分析
二 当下模式之构建
第五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之具体、法律规则
第一节 个人信用数据采集规则
一 利益均衡意旨
二 主体之权利义务
第二节 个人信用数据评级规则
一 基本内涵
二 信用征信机构之权利义务
第三节 个人信用数据流转、使用规则
一 价值意蕴
二 主体之权利义务
三 其他相关机制
第六章 我国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总体法律框架设计
第一节 信用征信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一 市场准入机制
二 市场退出机制
三 信用报告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节 当下立法的现实选择
一 全面立法抑或渐进立法之辩
二 我国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框架建构
第三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 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内涵
二 社会信用体系全方位架构
参考文献
后记
媒体评论
  本书选题前沿、概念准确、阐述全面、研究方法科学,作者对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制度建设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尤其是,作者在研究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时,导入公平、秩序、社会整体利益本位的理念要素,并汲纳民法理论对个体的意思自治及个体权利维护的理念要素,确立了维护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规制的新理念,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
  ——徐孟洲 教授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近年来全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而其中的个人金融信用征信则是关系到财产权实现与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因而本书在我国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作者运用丰富的资料进行分析,使研究具有可信性。本书从个人金融信用征信的基本内涵以及为什么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探讨开始,进而探索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体、客体的证成,并进一步分析具体的法律规则配置,尤其是最后对我国当下立法提出展望与建议,殊值一提,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孙宪忠 研究员
前言
  手捧青年才俊姚佳的书稿——《个人金融信用征信的法律规制》,遥想二十年前,我给研究生班讲华尔街的信用制度,当时拿出我的花旗银行信用卡,在场学生无人见过信用卡,个个像鉴别古董真伪一样,翻过来覆过去地看,用疑惑的眼光问我,拿着它真的能买来东西吗?20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倒爷们出门都肩扛手提装满成捆现钞的皮包、箱子,出国人员也是如此,因而成为国际小偷熟悉的目标。今天,国人怀揣信用卡走天下却已成为习惯了。
  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信用时代,下饭馆、住酒店、狂商场、出国万里行,只带一张塑料信用卡片即可。买房买车、上大学、自办企业,都可申请银行贷款。现代公民就是金融消费者,如果你还不是金融消费者,那你还不是现代意义的公民,你就难出家门,难成大事。一个商业企业,如果你不接受信用卡,那你就不是一个现代企业,你就很难做成生意。反过来说,信用卡使用越普及的社会,信用程度越高,现代化程度越高。在美国,喝杯咖啡、坐趟出租车、汽车加油等等,都可一卡了之。
  金融消费者的相对方就是金融提供商,现代社会的发达程度在相当意义上取决于金融的发达程度。然而,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提供商的纽带就是信用。信用就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信用危机,就会导致金融危机,从而导致社会危机,一切都会化为乌有。
  兴一利必生一弊。信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给商家带来生意,给金融企业带来利润,给社会带来繁荣,但也给骗子、无赖和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给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提供商带来损失,从而危害整个社会的信用。金融消费者和提供商如果对信用把握不当,也会导致消费者过度消费,入不敷出,走向个人破产;金融机构会因此而形成坏账,催生金融危机。美国当前的经济危机就是生动的一课。美国每年因信用卡引起的坏账数以亿计,因房贷引起的坏账则成了天文数字,从而使美国自2008年起就深陷金融危机的泥沼,至今不能拔出。美国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不顾个人消费能力和信用水平,对房贷肆意放松的教训,我们永远应当引以为戒!
  可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提供者如何共同把握好信用消费,是当今社会十分重要的课题。姚佳敏锐地把握了这一重要课题。中国企业信用调查、评价、评级、授信、动态管理等已经形成一套相当成熟的制度。但个人信用的调查、评价、评级、授信额度及相应的动态管理却相当落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有赖内需增长,最终还是要靠个人消费拉动。金融企业的发展也要靠个人信贷的增长。个人信贷的依据就是个人信用,但是,如何准确掌握十几亿人的信用?这是个巨大工程。现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个人急需贷款消费,但贷款很难,因为金融机构缺乏对个人信用的了解;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急需寻找信用好的优质客户,扩大信用规模,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但苦于对个人信用信息掌握不够,无法评价和判断,因而宁可不贷,也不愿冒着坏账风险贷款,从而导致不贷、少贷。这两者之间的死结,必须解开。
  姚佳的这本书就是为解开这个死结而作。她致力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提供商两者之间的信用信息对称,使两者之间有效、便捷地达成信用交易。姚著认为,这就必须从征信入手。要建立合法的个人信用征集渠道,要有效地汇总个人信用信息,要科学地分析个人信用,从而准确地确定个人信用级别,及时为个人消费提供相应的信贷,形成个人和金融企业的双赢。个人信用的信息具有私密性,采集、管理或运用不当就会侵犯个人隐私权。姚著充分注意到了此问题的严重性和法律所蕴含的意义,对与个人信用相关的采集机构、汇总方式、法律管理和使用途径做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对策。
  由于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刚刚起步,相关法律尚未出台,关注和研究此问题的学者不多,姚佳的研究具有开拓性和前瞻性。如她所言:“良好的个人金融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对防止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风险、信用危机甚或金融危机大有裨益,而相应的法律规制恰恰可以规范、优化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活动的内容与程序,从而充分地实现预防金融危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等作用。”农耕时代的熟人社会已成过去,人与人之间的信用交往方式已彻底改变。姚佳的这本书也就具有了时代价值。这本书作为此类研究的前沿专著,显然不尽善尽美,但它的开创性研究的价值当会得到历史的肯定,当为后者的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
  为此,我推荐读者抽空一读,定有所获。
  徐炳
  2012年8月
精彩书摘
  如何提出一个“有价值”的问题?当笔者写下这个问题的时候,心中甚是忐忑不安,一个问题是否有价值,本身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社会科学领域,大家对于“价值”似乎很难达成相对统一且普适的认识,不论其存在客观标准也好,抑或其就是一种主观认识也罢,总之,事物的价值是难以一概而论的。每个人的认识都会有局限性,因此,每个人对价值的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然而,一篇著作所研究的问题是否有价值直接决定了该著作的价值与意义,故此,如何确定一个“有价值”的问题,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笔者并不敢妄言自己所选的问题是一个“有价值的问题”,而只是选择了一个自己目前认为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力所能及的、并且比较感兴趣的一个问题。
  “问题意识”是写作的基石,没有问题意识,成果的价值就可能会被拷问。而所谓“问题意识”,基本上是指人们在认识活动中,经常意识到一些难以解决或疑惑的实际问题及理论问题,并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焦虑、探索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又驱使个体进行积极地思考,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确,“我们总是发现我们处在一定的问题境况中,而且我们选择一个我们希望解决的问题。这种解决总是尝试性的,是一个理论、一个假说、一个猜想。”因此,笔者也在竭尽全力地去发现、探索与本书论题相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但囿于自身水平的局限,对很多问题的认识难免肤浅。
  费孝通先生将文化自觉归结为十六个字:“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确,人们首先应是(也只能)发现自身之美,然后是发现、欣赏他人之美,再到相互欣赏、赞美,最后达到一致融合。笔者对自己所选择的问题虽然比较感兴趣,但却担心自己的理论功底不够深厚,担心自己跨学科的知识结构有所欠缺,同时也担心自己的文笔不够美妙与精湛,无法充分地分析问题的本质,无法解构问题的方方面面。尽管如此,笔者仍一心向学、踏实静心、闭关隔离、研读经典,并在合适的时机走到实践中,洞察问题、分析现状,不曾期望自己的作品是何许传世经典之作,唯以期冀为法学学术研究积淀些许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