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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指南》[52M]百度网盘|亲测有效|pdf下载
  • 规范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指南

  •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02-01
  • 热度:10102
  • 上架时间:2024-06-30 08:52:20
  • 价格: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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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规范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指南/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系列丛书》属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系列丛书”,主要介绍了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对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的健全规范。指南介绍了领导职数的定义,梳理了领导职数管理的政策法律依据,厘清了领导职数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介绍了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背景和思路,明确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使地方和部门的实际工作有所遵循。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领导职数管理的基本内涵
一、领导职数的定义
二、领导职数管理的法律政策依据
三、领导职数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章 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背景和思路框架
一、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背景
二、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思路和制度框架
第三章 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领导职数管理的范围
二、领导职数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领导职数的核定规则
四、领导干部的配备规则
五、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机制
六、领导职数管理的纪律和责任
附录1 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
三、严格管理领导职数
四、加强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附录2 领导职数管理有关法律政策文件规定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节选)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节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节选)
四、《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节选)
五、《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节选)
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节选)
七、《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节选)
八、《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节选)
十、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
十一、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
十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前言
  前言
  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 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多次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2013年,经中央同意,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纳入中央巡视检查内容。针对巡视发现各地各部门普遍存在的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2014年1月,经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制度建设,巩固超职数配备干部专项检查成果,2016年11月,中央编办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以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名义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实施后,为更好地指导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规范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我们系统梳理了有关领导职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充分总结和分析了领导职数管理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了《规范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指南》。《指南》界定了领导职数的定义,梳理了领导职数管理的法律政策依据,厘清了领导职数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介绍了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背景和思路,并从领导职数管理的范围、基本原则、核定规则、配备规则、工作机制、纪律和责任以及监督检查七个方面,提出了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
  由于时间精力有限,疏漏在所难免。各地各部门使用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以便将来修订时加以完善。
精彩书摘
  领导职数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也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领导职数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管理是否严格规范,不仅决定了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是否合理高效,影响着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履行、工作效率以及行政成本,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数量。领导职务,是在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职务。与领导职务相对应的是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不具有领导职责,其数量根据领导职数的规定比例确定。由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领导班子职数由中央换届文件确定,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因此本指南所称领导职数,主要指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数。
  1.领导职务的名称,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设置的领导职务的称谓。比如《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这里的“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厅长、局长、科长”等就是领导职务的名称。
  除了这些常见的领导职务名称外,根据“三定”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还有一些特殊的领导职务名称,比如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统计师,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长、副组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安全生产监察专员,食品安全监察专员,督学,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等。领导职务的名称不能随意设置,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对此,《公务员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