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讲民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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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李建伟讲民法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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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李建伟讲民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是针对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民法进行系统讲解。全书分专题的形式对民法基础知识进行讲述,不仅对民法总则中的基础知识点进行重点讲解,对民法分则中的知识点也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李建伟讲民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题讲座系列》对民法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广大考生系统学习民法,掌握民法知识。
目录
版权信息
第十六版序 拥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18年修订版代 前言
一、民法的基本体系
二、本书的内容深度与广度
民法总论
专题一 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概念
(一)精神内核在于意思自治
(二)民法的体系表现为权利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正面的理解
(二)反面的理解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要素
(二)民事法律事实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原则
五、民法的法源与法律适用
(一)法源构成
(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
专题二 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
(一)定义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制度宗旨之差异
(二)宣告失踪
(三)宣告死亡
专题三 民事主体之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的基本原理
(一)法人的本质
(二)分类
(三)何谓营利
(四)法人与法人内部若干主体的关系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一生:设立、成立、变更与终止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三类法人的各自规则
(一)营利法人的基本规则
(二)非营利法人的基本规则
(三)特别法人的基本规则
四、非法人组织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基本概念
一、一个高度抽象化的法律概念
(一)法律实质:对于合同、婚姻、遗嘱与收养等行为提取公因式后的一个高度抽象
(二)定义:德国法上法律行为本来的含义
(三)中国民法的继受:从苏俄到德国,回归中立概念的本性:不再包含“合法性的要求”
二、民事法律事实体系下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一)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三)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的区分
(四)三类行为的区分与联系:以情谊侵权行为为例
三、法律行为的两个重要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和决议
(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专题五 民事法律行为之二:意思表示
一、定义
二、构成要件:三要素
(一)概说
(二)目的意思
(三)效果意思
(四)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二)默示形式
四、基本类型
(一)有相对人的与无相对人的
(二)对特定人的与对不特定人的
(三)对话的和非对话的
五、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与撤回
(一)发出
(二)到达
(三)撤回
六、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何谓瑕疵
(二)表意不自由
(三)表意不真实
七、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性
(二)一般解释规则
(三)不同合同文本的特殊解释规则
专题六 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
(一)区别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模式:以合同为例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概观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几类特殊情形下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特征
(三)法定的类型
(四)“违法”的精确含义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法定的类型
(三)撤销权的行使及其除斥期间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二)法定的类型
(三)效力最终得以确定的途径
六、四种效力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区别与联系
(一)行为成立之时
(二)最终的处理结果
(三)三个关联概念的辨析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形态的竞合
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专题七 代理
一、代理的基本概念
(一)代理关系三方当事人的基本关系
(二)代理的形式构成要件
二、代理权
(一)性质
(二)代理权的来源
(三)行使原则
(四)代理权的滥用
(五)代理权的消灭
三、代理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一)区别
(二)联系
四、代理的种类
(一)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三)本代理与复代理
(四)民事代理与职务(商事)代理
(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五、广义的无权代理
(一)概念体系
(二)狭义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
专题八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体系
二、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一)多种分类标准
(二)最重要的分类
三、支配权
四、请求权
(一)特征
(二)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三)三大请求权及其区别
五、抗辩权
(一)特征
(二)分类根据抗辩的效力不同,抗辩权可以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六、形成权
(一)基本理论
(二)行使规则
附:法考范围内的两类撤销权
(一)公力救济撤销权:诉讼撤销
(二)私力撤销权:通知撤销
专题九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三、民事责任的基本学理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四)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四、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法定分类:单独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这一分类为什么重要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三)共同责任再分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附:法考中经典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四处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合同法》规定的三处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生活中的其他常见情形
专题十 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期间
(一)法律性质
(二)强制性规定
(三)适用范围的法定性
(四)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效力
(五)类型
(六)起算
(七)中止
(八)中断
二、除斥期间
(一)基本概念
(二)适用范围
(三)起算
(四)效力
三、失权期间
四、或有期间
五、其他权利存续期间
六、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一)确定
(二)计算
物权法
专题十一 物权基本原理
一、物权、物的概念与分类
(一)物权
(二)物的定义
(三)物的几种主要分类
(四)作为特种物的货币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不得滥用原则
三、所有权的基本法理
(一)特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限制
(四)国家所有权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物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二)私力救济
(三)公力救济
专题十二 物权的特性与效力(兼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
(一)定义
(二)基本特征
(三)物的体系:以所有权为核心
二、债权
(一)定义
(二)基本特征
(三)债的体系:以债的发生根据为准
三、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之一:静态区别
(一)客体不同
(二)权利性质不同:支配权与请求权
(三)效力范围不同:绝对权与相对权
(四)效力强度不同:排他性与兼容性
(五)同类权利的关系不同:优先性与平等性
(六)权利期限不同:无期性与期限性
(七)权利设立依据不同:法定性与任意性
(八)权利的公开性不同:公示性与隐秘性
四、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之二:动态联系
专题十三 物权变动之一:基本模式
一、物权取得的概念体系
(一)一个基本分类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体系
(三)物权变动模式
二、一般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一:基于法律行为
(一)基本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
(二)三个例外的物权:登记对抗主义
三、一般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二:非基于法律行为 【登记/交付既非生效也非对抗要件】
(一)基本情形概述
(二)两种模式之间的联系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物债区分”原则
(一)基本原理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变迁
(三)“物债区分”原则蕴含的债权、物权效力命题
(四)“物债区分”原理的五大具体应用
五、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相对证明效力
(二)特殊的登记之一:异议登记
(三)特殊的登记之二:预告登记
专题十四 物权变动之二:善意取得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二)我国的基本规定
二、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无权处分
(一)无权处分
(二)有权处分,绝对不发生善意取得
(三)无权代理,绝对不会发生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过程中的物权与债权效力
(一)合同(债权行为),确定有效
(二)物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四、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让人的三个要求
(一)对受让人要求之一:善意(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二)对受让人的要求之二:有偿(价格合理)
(三)对受让人要求之三:已经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物权登记
五、善意取得的适用对象限制
(一)物的对象
(二)权利的对象
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善意取得后,此后的再处分按照有权处分规则处理
(二)物上的权利瑕疵消灭
专题十五 物权变动之三:拾得遗失物、先占与添附
一、拾得遗失物
(一)定义
(二)拾得遗失物的物权效果
(三)拾得遗失物的债权规则
(四)一个特殊问题的处理: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分
(五)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准用
二、先占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三、添附
(一)概念
(二)添附的性质
(三)添附的物权效果
(四)添附的债权效果
专题十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二、专有权
(一)专有部分的范围
(二)行权界限
三、共有权
(一)共有的对象范围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管理权(成员权)
(一)管理组织
(二)管理规则
(三)业主诉权
五、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
(一)签约程序与合同当事人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无效情形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构成
(四)物业费的缴纳
(五)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专题十七 共有
一、两类共有的区分与认定
(一)定义
(二)区分与认定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三、共有的外部关系处理
四、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转让”的含义
(二)何谓“同等条件”
(三)行使期间的确定
(四)不得主张优先权的四种情形
(五)共有人优先权的冲突解决
附:其他权利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此处特别提示: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三)商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一览
(四)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一览
专题十八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及其体系
(一)传统用益物权
(二)我国现行的几类重要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范围
(二)生效(设立)
(三)期限
(四)经营权人的权利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适用范围
(二)取得原因
(三)登记的效力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取得方式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五、地役权
(一)基本概念
(二)设立
(三)内容
(四)两个显著特征
(五)消灭
专题十九 占有
一、概念
二、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四)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
(一)占有的状态推定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
四、占有的保护
(一)概说
(二)对于《物权法》第245条的解读:占有的救济体系——占有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专题二十 担保及担保物权原理
一、担保的从属性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与效力
(一)价值性
(二)物上请求权
(三)物上代位性
(四)不可分性
(五)优先受偿权
三、担保物权的几个共同问题
(一)流押(质)条款无效
(二)第三人的追偿权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
专题二十一 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征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权的生效
(一)区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设立)——“物债区分”原则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情形
(三)抵押权的担保债权范围
四、抵押权的顺位及变更
五、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六、抵押人的权利
(一)占有、使用、收益权
(二)受到限制的处分权
七、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保全抵押物价值权
(二)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三)优先受偿权
八、抵押权的实现及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一)实现的条件
(二)实现程序
(三)抵押权实现中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九、特殊抵押之一:集合动产抵押
(一)概念
(二)设立
(三)效力
专题二十二 质权
一、动产质权
(一)基本原理
(二)关于交付的理解
二、质权人的权利
三、质权人的义务
四、权利质权
(一)生效(设立)
(二)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殊规定
专题二十三 留置权
一、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积极要件
(二)消极要件
三、留置权适用的两个特殊问题
(一)适用善意取得
(二)可分性与不可分性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二)义务
五、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六、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专题二十四 保证
一、保证合同
(一)当事人
(二)基本特征
(三)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二、保证人
(一)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二)不可以担当保证人的范围
三、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分类
(二)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三)担保方式的组合
(四)最高额保证
四、保证的从属性:主合同变更,带给保证责任的变化
(一)主债权转让的
(二)主债务转让的
(三)债权数额发生变更的
(四)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
五、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由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二)保证期间的性质:或有期间
(三)保证期间的长短
(四)保证期间的经过及其法律效果
(五)与保证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六)保证之债诉讼时效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六、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如何行使追偿权作为第三人的保证人毕竟是替人受过的,所以一旦承担保证责任后,肯定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自不待言
(二)追偿范围
专题二十五 担保法上的几项特殊制度
一、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
二、最高额担保
(一)定义
(二)最高额抵押
(三)最高额质权
(四)最高额保证
三、共同担保
(一)概念描述
(二)约定按份的共同担保
(三)连带共同担保
四、反担保
(一)概念
(二)反担保的方式
(三)效力
五、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一、定金合同特征
二、定金种类
三、定金罚则
(一)基本含义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具体情形
(三)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免责事由)
债总与法定之债
专题二十七 债之基本原理
一、债的概念与体系
(一)债的性质
(二)债的要素
(三)债的体系
二、债的几个重要学理分类
(一)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与货币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三)多数人之债与单一之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专题二十八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之基本概念
(一)定义
(二)类型化构成
二、给付不当得利
(一)构成要件
(二)排除情形
三、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依发生事由分类
(二)依请求权内容分类
四、法律效果
(一)返还客体
(二)返还方法
(三)返还范围
(四)关于强迫得利
专题二十九 无因管理
一、管理他人事务的体系下的无因管理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
(二)主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三)无法律上之义务
(四)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三、法律效果
(一)正当的无因管理
(二)不当的无因管理
合同法总则
专题三十 合同原理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
(一)法定类型
(二)合同的几个重要学理分类
三、合同的内容(条款)
(一)基本分类
(二)必备条款
(三)主要条款
四、特殊条款之一:格式条款
(一)定义
(二)分类
(三)各类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
(四)格式条款之特殊解释规则
五、特殊条款之二:解决争议条款
(一)含义
(二)类型
(三)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的含义
专题三十一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
一、要约
(一)含义与构成要件
(二)与要约邀请之区别
(三)两类广告的定性
(四)要约生效
(五)撤回和撤销
(六)失效的事由
二、承诺
(一)含义与构成要件
(二)承诺的迟到和撤回
(三)承诺生效及其与合同成立的三种关系
(四)合同成立地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基本模式
专题三十二 合同的履行:基本原则及抗辩权
一、适当履行原则
(一)含义
(二)基本要求
二、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一)概说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
专题三十三 合同债权的保全
一、代位权及代位之诉
(一)含义
(二)代位权成立的实体要件
(三)当事人
(四)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二、债权人撤销权及债权人撤销之诉
(一)定义与性质
(二)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
(三)撤销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四)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
(五)除斥法定期间
专题三十四 合同之债的移转
一、债权让与
(一)定义
(二)构成要件
(三)效力
二、债务承担
(一)种类
(二)构成要件
(三)效力
三、债的概括承受
(一)基本概念
(二)协议概括承受
(三)法定概括承受
专题三十五 合同之债的消灭之一:五种通用原因
一、清偿
(一)基本概念
(二)抵充
二、抵销
(一)法定抵销
(二)合意抵销
三、提存
(一)概念
(二)提存事由
(三)标的
(四)效力
四、免除
(一)概念与特征
(二)效力
五、混同
(一)概念
(二)原由
(三)效力
专题三十六 合同之债的消灭之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框架体系
二、法定单方解除权之一:根本违约
(一)立法趣旨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几类情形
三、法定单方解除权之二:情势变更
(一)基本概念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适用条件与程序
(四)效力
四、法定单方解除权之三:任意解除权
(一)基本概念
(二)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五类合同任意解除权
(三)其他法上的任意解除权
五、解除权的行使
六、合同解除之法律效果
(一)对将来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也即向后发生效力
(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规定
(三)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否及于从物
专题三十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的类型(适用情形)
二、违约行为
(一)概念
(二)狭义债的不履行
(三)债的不适当履行
三、违约责任
(一)构成要件
(二)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及其体系
(四)“三金”的适用关系
(五)违约责任适用的两个规则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适用关系
(一)基本法理
(二)例说
(三)考试命题的思路:非违约方的选择权
专题三十八合同(债)的相对性
一、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
(一)基本法理
(二)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总则的基本表述
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的具体应用
(一)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
(二)加害给付中的第三人
(三)转租合同的第三人
(四)承揽合同的第三人
(五)代办托运
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
合同法分则
专题三十九 买卖合同之一:交付
一、交付在转移所有权合同中的重要性
二、交付
(一)交付的定义
(二)交付的分类
三、交付与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的关系详解
四、交付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关系详解
(一)何谓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二)种类物风险的识别
(三)动产、不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四)交付主义在几种特殊场合下的具体应用
(五)不采用交付主义的两个特殊规则
(六)特别注意:其他法律关系中的风险负担
五、交付与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关系详解
(一)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交付主义
(二)附:其他合同的孳息归属
专题四十 买卖合同之二:特种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
二、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
(一)定义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三)买受人的赎回权
(四)善意取得的适用
三、试用买卖合同
(一)定义
(二)特征
(三)何谓试用人同意购买
(四)何谓试用人拒绝购买
(五)试用期的确定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四)风险负担:交付主义
(五)根本违约与合同法定解除权
(六)几类常见的一般违约行为及其违约责任
五、其他几种特种买卖
(一)分批交货买卖
(二)样品买卖
(三)招标投标与拍卖(略)
专题四十一 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一、赠与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二)赠与人的撤销权
(三)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
(四)赠与人的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
(一)概述
(二)区分两类借款合同
(三)商业借款合同的金融管制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规定
三、供用电合同
专题四十二 转移使用权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概念与特征
(二)出租人的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四)承租人的权利
(五)租赁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
(一)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一房多租”的处理
(三)添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四)房屋转租
(五)“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及其例外
(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七)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三、融资租赁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二)出卖人的义务
(三)出租人的义务
(四)承租人的义务
专题四十三 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一、承揽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三)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五)承揽合同中的风险与侵权责任负担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工程质量的特别规定
(三)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
(四)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突破
专题四十四 提供劳务(服务)合同
一、运输合同
(一)基本概念
(二)客运合同
(三)货运合同
二、保管与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三)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异同
三、委托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三)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四)间接代理
四、行纪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二)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三)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五、居间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三)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六、旅游合同
(一)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当事人
(三)侵权责任及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四)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五)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六)免责事由及其适用
专题四十五 技术合同
一、种类
二、特征
三、无效的技术合同
(一)无效的事由
(二)处理
四、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一)职务技术成果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
(三)委托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
(四)合作开发合同的发明创造
(五)技术开发合同的非专利成果
(六)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五、其他
侵权责任法
专题四十六 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一、侵权责任的法定分类: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
(一)区分
(二)文明进程
(三)我国的规定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特点与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特点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存废
(一)基本原理
(二)我国的立法立场
专题四十七 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一)基本含义
(二)一般的适用方式:原告举证被告有过错
(三)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过错推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
(二)分类
三、公平补偿责任
(一)含义
(二)类型一:无过错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三)类型二:见义勇为行为中的受益人的补偿义务
(四)类型三:某些特定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专题四十八 免责事由
一、过失相抵
(一)基本规定
(二)适用的范围
(三)适用限制
二、受害人的故意
(一)精确的含义:受害人的故意乃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以碰瓷为例)
(二)与过失相抵的区别。
三、第三人的原因
(一)精确定义
(二)免责效力的三情形
四、不可抗力
五、紧急避险
六、正当防卫
七、紧急救助
八、学理上的其他免责事由
(一)意外事件
(二)自助行为
(三)关于受害人同意
(四)关于合法执行职务
专题四十九 多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
一、两个概念的逻辑关系
(一)多数人侵权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定体系
(三)区别与联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详论
(一)共同加害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竞合形态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连带责任
(一)对外的连带责任与内部的责任分割
(二)对部分共同侵权人免责的效力
专题五十人 身权及其损害赔偿
一、我国法上的人身权体系
(一)人身权的含义
(二)人身权的分类体系
二、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一)概念
(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从“同命不同价”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三、姓名权、名称权
(一)主体
(二)内容(权能)
(三)侵权形态(《民通意见》第141条)
(四)权利限制
四、肖像权
(一)含义
(二)内容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重点)
五、名誉权
(一)名誉
(二)主体
(三)侵权形态
(四)侵权构成要件
六、隐私权
(一)隐私
(二)隐私权的侵权构成立法概念确立
七、荣誉权
八、婚姻自由权
九、精神损害赔偿
(一)正面:赔偿范围
(二)反面: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三)与死者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起诉主体
专题五十一 特殊的过错责任
一、网络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
(二)《网络侵权解释》的进一步规定
二、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法理
(二)违反安保义务的表现之一:经营者基于自己过错违反安保义务导致的损害,过错责任、最终责任
(三)违反安保义务之二:侵权第三人介入与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教育机构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事故责任)
(三)违反安保义务之二:侵权第三人介入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医疗事故责任
(一)责任人
(二)归责原则
(三)免责事由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若干特殊管理性规定
专题五十二 无过错责任之一:替代责任
一、监护责任
(一)责任人
(二)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二、用工责任
(一)用工单位的责任
(二)个人用工的责任
三、义务帮工人的侵权责任
(一)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
(二)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
四、关于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承担
专题五十三 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致损责任
一、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一)责任人
(二)归责原则
(三)免责事由
二、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损责任
(一)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二)不动产倒塌
(三)林木折断
三、动产致损责任
(一)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二)堆放物倒塌与妨害通行物侵权的
四、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损责任
(一)地面施工侵权的
(二)地下设施侵权责任
专题五十四 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加害给付)
一、侵权法的基本规定
(一)责任人
(二)归责原则
(三)第三人原因不能免责
二、产品警示、召回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一)产品警示与召回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三、加害给付下的请求权竞合处理
(一)定义
(二)处理模式
(三)请求权竞合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专题五十五 无过错责任之四:其他三种特殊侵权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二)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二、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人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
(二)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三)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四)盗抢的机动车
(五)交通事故后逃逸
三、《交通事故赔偿解释》对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细致规定(仅作参考)
(一)若干具体情形下主体责任的认定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及其诉讼主体地位
四、污染环境责任
(一)责任人
(二)归责原则
(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四)第三人原因不免责
(五)数个污染者的责任承担
五、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一)责任人
(二)归责原则
(三)具体的高度危险行为
(四)危险物的侵权行为
婚姻继承法
专题五十六 亲属、收养与家庭
一、亲属、近亲属
(一)含义
(二)近亲属的民法效力
二、收养
(一)收养关系的三方当事人
(二)收养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三)收养的效力
(四)收养协议的解除
三、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
(三)祖孙关系
(四)兄弟姐妹关系
专题五十七 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
一、结婚的条件
(一)法定条件
(二)禁止条件
二、结婚登记
(一)登记效力
(二)同居关系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效力瑕疵的婚姻
(一)瑕疵法定主义
(二)无效婚姻
(三)可撤销婚姻
(四)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效力
四、离婚的方式
(一)协议离婚
(二)诉讼离婚
五、亲子关系
(一)亲子鉴定
(二)亲权、监护与抚养
(三)抚养费
(四)探望权
六、离婚的夫妻财产处理问题(见下一专题)
七、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情形
(二)请求权人与责任人
(三)请求的条件
(四)责任性质
(五)请求方式
专题五十八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基本原则
(二)法定财产制之一: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
(三)法定财产制之二:个人财产的认定
(四)约定财产制
(五)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处理权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规则
(一)基本原则
(二)再分割
(三)一些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四)经济补偿与帮助义务
(五)中国式特殊事项:彩礼的返还问题
三、夫妻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与清偿
(一)基本问题
(二)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认定
(三)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专题五十九 继承原理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继承的特点
(二)基本分类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遗产的范围
(一)“三个限定”
(二)几个特别问题
四、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一)放弃
(二)丧失(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专题六十 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
(三)转继承
(四)适当分得遗产人
二、遗嘱继承
(一)适用条件
(二)遗嘱特征
(三)遗嘱的形式与生效要件
(四)遗嘱无效的类型
(五)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六)附义务的遗嘱
(七)遗赠
三、遗赠扶养协议
(一)概念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关系
(一)基本规则
(二)法定继承兜底适用
(三)遗产已分割,但尚有尚未清偿债务时的处理原则
(四)限定继承原则的适用
前言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而一个商品交易的完成,必须有三个制度为依托才能进行。这三个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以一个最原始的交易行为———互易为例,甲以三只羊换乙一只斧头。从民法角度,甲、乙要完成这一交易,要有两个前提:一是甲、乙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要成为民法上的“人” (民事主体制度);二是甲、乙二人彼此承认对方对交换对象(羊与斧头)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物权制度)。尔后,二人进行交易的过程,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财产关系,成立互易合同并互为给付(债权制度)。交易完成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新的物权关系,即甲拥有斧头的所有权,乙拥有三只羊的所有权。
精彩书摘
  (三)自愿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具体体现为结社自由、所有权行使自由、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由、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自愿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
  1. 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具体是指:当事人有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其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其行为方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2. 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相互间的关系。这就是民法中的任意性调整方法,即它不确定具体的行为准则来要求各个民事主体照此行事,而只是划定了一个界限和范围,允许民事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行为,同时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具有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效力。由此,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统辖了合同、婚姻、遗嘱和收养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刑法、行政法等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3. 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依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只要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即不得干预。由此,意思自治原则划定了民事主体与国家机关各自的权限。当然,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如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即其适例。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物权法领域由于奉行“物权法定原则”,使得自愿原则适用的空间受到了一定限制。当然,物权人对于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自由仍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因此,将私法自治视为民法核心原则是毫不为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