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pdf下载

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百度网盘pdf下载

作者:
简介: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7-01
pdf下载价格:0.00¥

免费下载


书籍下载


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企业破产程序,通过一起真实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背景,依据破产程序的走向为脉络,从破产方案的选择、申请破产、债权的申报和审核、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批准到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和监督等,全面解析了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操作,并根据破产重整的不同阶段,为读者呈现了承办律师起草的文书、制定的方案及创设的制度,对于从事和进行公司破产重整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价值。
作者简介
  刘宁 律师 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1984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事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大型企业提供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和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为食品、医药等领域的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众多国内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业务专长:投资、合同、破产清算、公司兼并与收购、诉讼;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影视演艺行业的相关法律服务。
  张庆 律师 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6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事公司类法律事务,曾为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代理或辩护律师。同时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副理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等社会工作。
  业务专长:公司、医药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目录
作者简介
序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与破产方案的选择
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背景
一、兴昌达博公司及其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概况
二、兴昌达博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
第二节 破产方案的选择
一、承办律师的介入
二、破产方案的选择
第二章 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一节 申请破产
一、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第二节 成立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指定
二、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的准备工作
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一、接管的期限
二、如何接管
三、管理人接管后需开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债权的申报、审核与确认
第一节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二、债权登记
三、债权的补充申报
第二节 债权的审核
一、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
二、债权的审查
第三节 债权的核查、确认
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二、审理法院确认债权
第四节 债权的异议
一、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主体
二、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程序
三、异议债权确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概述
一、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组成与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表决权的行使
第二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一、会议召开前的筹备工作
二、会议召开
第三节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与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区别
二、以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五章 重整程序的启动与期间
第一节 申请重整
一、向法院申请重整
二、法院受理重整申请
第二节 重整期间
一、重整期间
二、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三、重整期间有关权利的限制
第六章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第一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主体与期限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主体
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
第二节 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
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三、绝对优先原则
四、切实可行原则
第三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清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七、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普通债权清偿率的计算
一、计算依据及清偿比例
二、计算清偿率时的注意事项
第七章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批准及其效力
第一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一、表决前的准备工作
二、表决与通过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表决
第二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一、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
三、对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的复议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效力
一、重整计划的效力范围
二、重整计划的性质
第八章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第一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协助执行
三、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移交
第二节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的主体
二、监督的期限
三、监督的方式
第三节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时的救济
一、重整计划不能执行
二、重整计划不被执行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变更
一、申请变更的主体
二、变更的程序
三、变更后的效力
第五节 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后果
一、重整计划没能完全执行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附录一 重整计划草案编制说明
一、债务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背景及过程
三、对兴昌达博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的说明
四、关于草案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附录二 重整计划草案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购房债权人解决方案
六、拆迁安置方案
七、施工方案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十、重整的必要条件
相关内容
前言
  环顾破产业务的同类书籍,以一案为引脉而试图解析公司重整程序之法律操作全程者,未有矣。为助读者了解本书计,现将本书之特点谨陈如下:
  首先,本书具有较强之实用性。本书是以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第一起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为实例,通过该公司破产重整的不同程序阶段,择选出大量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规制,包括破产申请、管理人行使职权的方式、债权审核确认、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程序与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由承办律师起草的文书、制定的方案及创设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对专业人士来说可以起到“模板”效应。
  其次,本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本书的作者均为执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有的已从事破产业务二十余年,积累了大量宝贵的专业经验。同时,作者注意潜心研究破产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在权威专业杂志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论文。在本书撰写过程中,作者将上述研究成果和专业经验巧妙地糅纳其中,增强了本书的权威性。
  最后,本书具有业务流程的全面性。本书是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背景,以破产程序走向为脉络,顾及破产重整的每一个环节,既考虑到理论问题的研讨深度,又兼顾实际操作的可行与严谨,读者可根据需要侧重择取。
  由于我们学识有限,本书的欠缺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同界同仁不吝雅正。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鲁为先生、吴学军女士和韩传华先生的鼎力相助,在此深表谢意。
  作者谨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精彩书摘
  一、兴昌达博公司及其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概况
  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昌达博公司”)系2001年注册成立,为开发麓鸣花园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公司股东分别为北京东方达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达博公司”)、黄某及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下称“兴昌高科公司”),其中东方达博公司出资人民币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70%;黄某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20%;兴昌高科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公司住所地是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麓鸣花园会所2层;法定代表人为王××。
  2001年3月,兴昌达博公司与其股东兴昌高科公司签署协议,共同开发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乡东部的500亩土地,作为麓鸣花园项目用地。兴昌高科公司负责该土地的一级开发、办理征地手续,并负责办理和提供该土地具备开工条件和房屋预售条件的一切合法手续和证件原件;兴昌达博公司负责提供80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并承担销售和过户费用;兴昌高科公司不参与项目的利润分配。
  2002年,兴昌达博公司开始开发建设麓鸣花园项目。麓鸣花园项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其四至为:东至高压线走廊、南至昌怀公路、西至南邵镇还建房小区、北至九里山脊线。占地458亩。有人说,麓鸣花园北倚九里山,南临京密引水渠。九里山状若黄罗伞盖,引水渠在南面蜿蜒而过,古人叫玉带缠腰,预示着这是块大富大贵的宝地。
  该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216898平方米,实施统一规划,分期开发。该项目总建设用地305300平方米,已取得规划证、开工证面积80014平方米,现场已开工建设约70000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74866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153798平方米;建设内容为住宅及配套设施,其中公寓约50000平方米,联排别墅140000平方米,独立别墅12000平方米,配套公建约8000平方米;规划总人口数约为3400人,总户数1052户。
  二、兴昌达博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
  兴昌达博公司与兴昌高科公司签订开发协议后,在项目用地的拆迁没有完成、土地的各项手续不齐备、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在当地村集体工厂的土地上强行开工建设,之后又在未取得预售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房屋销售,并在很短时间内就销售了上千套房屋。麓鸣花园项目原计划于2003年完工并完成入住。但该块土地的相关手续一直没有办妥,拆迁工作无法进行,直到2004年,项目用地才完成征收手续,但此时的拆迁费用已经比2001年签订合同时提高了3.4亿元。
  为解决兴昌达博公司的资金困难,加快麓鸣花园项目的建设,兴昌高科公司通过提供借款、垫付土地征用补偿款、代退房款等方式为兴昌达博公司提供资金累计约7600万元人民币,为此双方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协议,但兴昌达博公司均未能依约按时返还所欠款项。虽然兴昌达博公司在2001年收到了数亿元的认购房款,但因其将资金大量挪作他用,到了2004年麓鸣花园项目可以进行拆迁开发时,兴昌达博公司已无力支付拆迁费用。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麓鸣花园项目被迫搁置,长时间处于停工状态。为此,大量业主开始要求退房,其中虽有几百户业主先后拿回了购房款,但仍有300余户业主无法取回退房款。于是,一些业主开始通过诉讼或其他手段进行维权,自此业主与兴昌达博公司进行了长达将近6年的交涉,但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自2003年起,麓鸣花园项目的六十余名业主以兴昌达博公司为被告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昌达博公司交房或解约返还房款,涉诉标的总额达1100万元。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兴昌达博公司或交房或退款,但因该公司既无房可交又无钱可退,结果都没有能够执行。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业主们彻底丧失了对兴昌达博公司的信任。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
  自2006年起,麓鸣花园的业主开始向北京市和昌平区两级政府求助,并发生了多次群体上访事件。业主们到市政府上访,到区政府静坐,有一次竟组织近百辆汽车冲击和围堵区政府大院,汽车的音响里一齐高放国际歌,引发大批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和周围的交通秩序。此后业主们开始轮流到北京市市委、人大、市政府等党政机关聚集、上访,并逐渐形成常态,尤其是在“两会”期间和重大节日前发展成了固定的群体聚集性事件。这起案件所涉金额之大、债权人人数之多、利益主体冲突之激烈,都让本案成为当时颇具社会影响力的重大群体性事件,2007年、2008年两年均被北京市委政法委列为十大维稳案件。《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人民网、新浪网等国内多家媒体对本案均给予高度关注,并进行了持续报道。本案立案后,媒体将本案视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第一起房地产公司破产案,被称之为“房企破产第一案”。
  麓鸣花园项目的历史问题引起了北京市委、市政府以及昌平区委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组织政法委、信访办、维稳办、建委、科技园区等相关部门,在兴昌达博公司、兴昌高科公司和业主代表的参与下进行协调。但由于这种行政上的协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难以在业主和兴昌达博公司之间达成共识,加之此时兴昌达博公司已无力向业主履行交房义务或退还房款,从而使这种协调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的效果。与此同时,经过调查发现,兴昌达博公司负债总额已经远远超过其资产总额,各项财务指标表明,兴昌达博公司已经失去了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对债务基本丧失清偿能力。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好这一涉及面广、牵扯面大、债权人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已经成为摆在当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精彩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