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精)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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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精)
出版社: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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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编辑推荐
  ★ 从档案出发,还原清代妇女鲜活、真实的生活。
  大量利用海峡两岸档案史料,以崇庆太后万寿典礼、皇族格格婚姻、旗妇家庭财产,民女私欲等,还原清宫戏之外,清代妇女鲜活、真实的生活。
  ★ 系统展示,比较探究,揭示清代旗妇与民女的不同。
  娴熟运用比较方法,从行政组织、族群与法律、性别与司法审判三个方面系统对比,揭示了清代旗民妇女在法律、家庭、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同。
  ★ 女性学者著女史,文风细腻生动,显示历史理解之同情。
  作者赖惠敏,是著名的女性清史学者。她以细腻生动的笔触,将史料档案娓娓道来,且以女性的角度对妇女犯案的解读,显示历史理解之同情。
内容简介
  《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是赖惠敏研究员继《乾隆皇帝的荷包》之后关于清史的又一部力作。“但问旗民”,意为“不分满汉,但问旗民”,是清代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区分旗人与民人(汉人)的表述。本书即聚焦清代法律在对待族群与性别上的差异,由清代旗民二元社会特点入手,以法律与社会关系为中轴,从行政组织、族群与法律、性别与司法审判三个方面系统对比旗民妇女在家庭地位、家庭纠纷、财产权、法律诉讼、家庭形态和社会组织等领域的不同,真实再现了清代妇女的社会生活图景。
作者简介
  赖惠敏,女,1956年生,台湾台中市人。台湾大学历史学硕士、博士。现任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学术专长为清代家族史、社会经济史。著有《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续修澎湖县志·财政篇》《清代的皇权与世家》《乾隆皇帝的荷包》等专著,并发表论文数十篇。《乾隆皇帝的荷包》曾获得台湾“科技部”颁发的杰出研究奖,这是台湾地区奖励杰出科研人才的最重要奖项。
目录
版权信息
导言
上篇 旗人的法律与社会
第一章 母仪天下:崇庆皇太后的万寿盛典
一、前言
二、崇庆皇太后荣华富贵的一生
三、皇太后的万寿圣节
四、乾隆皇帝为母亲祝寿的宗教活动
五、万寿圣节的其他活动
六、小结
第二章 清代皇族妇女的家庭地位
一、前言
二、皇族的宗女和媳妇
三、皇族的妻妾
四、寡妇的生活
五、君父威权下的皇族女性
六、小结
第三章 清代旗人妇女财产权之浅析
一、前言
二、旗人妇女的生活保障
三、寡妇的财产权
四、寡妇的立嗣权
五、旗人妇女的妆奁
六、户绝与女儿之财产继承
七、小结
第四章 从清代档案看旗人的家庭纠纷(1644—1795)
一、前言
二、家庭纠纷案件的分析
三、旗人的家户结构与冲突
四、妇女的习气与贞节
五、寡妇及其再嫁问题
六、小结
第五章 妇女无知?——清代内府旗妇的法律地位
一、前言
二、内府旗妇的法律地位
三、妇女与养赡钱粮
四、旗人的母权
五、婚姻与法律
六、妇女与财产继承
七、小结
第六章 清代内务府官庄的家户及其人口行为
一、前言
二、清代的内务府官庄与壮丁
三、内务府官庄户口册的性质
四、内务府官庄壮丁的人口行为
五、内务府官庄管理与家产承继
六、小结
下篇 汉人的法律与社会
第七章 从命案看清前期的国家与社会(1644—1795)
一、前言
二、从中央到州县
三、乡绅与家族
四、从命案看清代的社会
五、小结
第八章 妇女、家庭与社会:雍乾时期拐逃案的分析
一、前言
二、家庭、家户及其人际关系
三、妇女出走
四、千里缉凶
五、小结
第九章 情欲与刑罚:清前期犯奸案件的历史解读(1644—1795)
一、前言
二、《大清律例》对情奸案件的法令规定
三、关于奸情案件的资料分析
四、情奸与庶民的经济活动
五、从案件看庶民的婚姻现象
六、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
  本书的标题为“但问旗民”,它整句话是“不分满汉,但问旗民”。清代统治者刻意避讳满汉问题,常有“满汉一家”、“不分满汉”的用语;再加上清代统治者利用汉化政策缘饰,似乎看不到满汉的区别。实际上,清代旗人与民人(汉人)是不同的,因此本书标题“但问旗民”想讨论清代的旗人与汉人,法律在对待族群与性别上的差异。在许多人的印象里,旗人犯罪处以鞭责或圈禁代替发遣,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执行审判之间的关系如何,是本书想探讨的问题之一。
  1993年夏天,笔者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资料,展开清代档案的“探险”之旅。所谓的“探险”,是努力在一千万件档案中找到自己需要的材料,同时还得跟蠹虫比赛,如果碰到喜欢吃纸张的蠹虫,绕过字的边缘,在残破的纸张中还可以看到若干字迹;遇到喜欢吃墨汁的蠹虫,把字吃了,就什么也看不到。总体来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清代档案保存得不错。
精彩书摘
  第三章 清代旗人妇女财产权之浅析
  过去研究中国妇女史的学者对妇女的财产权有两派争议。一派以仁井田陞为代表,他认为女子有财产权在宋代的法律上是成立的,有一定法则的(1)。他引用宋人刘后村的判例分析,认为宋代以后家族中除妾以外,妻、子皆为共产者。父母亡故,子女分产,女儿的分配额为男子之半分。另一派是以滋贺秀三为代表,他认为中国继承的基本观念是继承人格,子是父亲之人格的延长。父亲在世的时候,家产为他专有,父亲死后,继承人基于祭祀义务,承袭财产。至于女子的财产权方面,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认为女子出嫁于异姓,没有祭祖的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分家产。即便是父母双亡后,无亲兄弟继承财产,女子亦只能“承受”而已。他对仁井田陞强调南宋“女承分”说法提出批评,认为南宋女子分产是只限于长江以南地区习俗,是不成文法(2)。我们粗浅来分析这两派学者的观点,依照滋贺秀三的发现自宋到民国妇女继承财产权利似乎有缩减的趋势,因为他观察《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报告中民国时期妇女能继承财产的权利相当有限,为了追溯它的历史渊源,所以认定宋代的妇女财产权只是地域性的、不成文法的。滋贺秀三由宋代的研究领域直接跳跃到民国时期,中间七八百年的明清时代,只引明清律例之“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成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女儿方面的财产继承权则是“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所以他认为明清的财产继承应该包括继承与祭祀义务两层的关系,寡妇只有财产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绝嗣者的女儿只能“承受”而不是“承继”父产。我们认为明清社会比宋代复杂,对于妇女财产权的解释不应只凭明清律文的记载,而必须参考更多的案例。
  从近年来阐述妇女财产权的著作,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仁井田陞的论点得到较多学者支持。几篇专门研究宋代妇女财产权的论著,如柳田节子、板桥真一、袁俐、柳立言(3)。这些学者承继仁井田陞所引用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来讨论宋代寡妇享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及户绝诸女的财产分配等。基本上这些论著比较接近仁井田陞的看法。但是这些论著仍只利用江南地区的部分资料来讨论整个宋朝的问题,并没有顾及地域性、贫富阶层、社会规范等实际问题。至于明清妇女的地位问题,仁井田陞也只引用小说中的人物,来阐释妇女地位,如《金瓶梅》里的吴月娘、《红楼梦》的王熙凤,她们当家掌管家中一切用度,保管钥匙象征着主妇的家庭地位(4)。除此之外,仁井田陞也没用明清的案例来解说妇女财产权如何形成或发展。
  近来学者研究清代台湾妇女的问题,也讨论妇女承继权。戴炎辉认为:“女子可自养赡金或妆奁费中取得承继权,养赡金析自家产专供祖父母或父母养老之用,即使男性家长亡故,女性亦可承继,但基本持有人是男性。”(5)游鉴明认为清代妇女典卖契书上多注明此业承自其夫,妇女仅以姓氏具名(6)。卓意雯在《清代台湾妇女的生活》中,也提到妇女可以承典产业或者买卖财产,但并不普遍,大部分的妇女财产处理仍须由丈夫代为出面(7)。许雪姬在《龙井林家的历史》一书中列了四张台湾水里社番妇的契约,则有番妇署名的卖地契约(8)。另外,陈秋坤在《清代台湾土著地权》一书中论述清代台湾岸里社的租瞨及典卖契约时,发现土著业主进行土地交易时,女性业者由母女共签画押(9)。可见在清代台湾社会中,有以妇女名义来买卖房地的案例。
  最近几年笔者因为研究满洲家族而搜集一些清代旗地地契、宗人府和内务府的档案,其中有一部分资料和妇女有关。两年前笔者开始用一些寡妇与族人诉讼案件,来探讨皇族妇女家庭地位的议题。后来又从内务府档案中找到较多的旗人妇女为财产诉讼的案件,有妇女与亡夫兄弟、妯娌、族人、佃户等的诉讼,而这些诉讼案审判的结果也不完全忽视妇女的财产权益,由此引发笔者探讨旗人妇女财产权的动机,本章拟从清代法律、契约和诉讼案件三方面的资料,来讨论清代旗人妇女的财产权。
  旗人在清代算是统治阶层,满洲入关之初三次大规模圈地,贵族、官员都获得大量田地。这些王公贵族的田产究竟怎么分给子孙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王公获得世袭爵位,他多数的田产则由袭爵的子孙继承,称为“随爵之产”,作为王公当差用度经费来源。其次,满人学习汉人礼法,按昭穆制度为祖先建墓,自“始封祖”以下子孙都葬在一起,墓群和周围的护坟地将近十里,这些祭田不能分割、典卖。还有所谓的“合族公产”是按房支分配,分股取租。这些财产本身就颇为复杂,如果家中男主人亡故,寡妇或者未嫁的姑娘如何处理这些财产,她们有无财产权?我们姑且将财产权分成三种形式,第一是财产的管理权,滋贺秀三认为妇女在丈夫去世后可以出面管理财产,我们发现不仅旗人寡妇可以管理财产,甚至部分的旗人姑奶奶也可以代管财产。第二是财产的所有权,从契约上来看孀妇可以典卖夫家所置房产,契约中并没有“承夫分”的字眼。另外,出嫁的女儿如果妆奁地过割立契了,变成夫家的财产,即便她过世后,娘家也不能要回妆奁地,可见旗人妇女是有财产所有权的。第三是财产的股份权,旗人的“合族公产”各房支均分取股,妇女也可以得到股份权,但是妇女私卖“合族公产”时,官方必然加以审讯。
  本章首先讨论清代法令上的妇女财产之规定,及旗人的妇女的生活保障。其次,讨论旗人妇女分产、立典卖契约等,说明妇女独立产权。清代法令还允许寡妇可以立嗣,一方面承继宗祧;另方面继承财产。最后讨论妇女的妆奁,及户绝与女儿承继财产。本章仅就目前所找到的部分资料,浅析妇女的财产问题,期望能增益清代妇女史研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