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上卷)(第二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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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合同法总论(上卷)(第二版)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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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内容简介
  《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界定了合同及合同法,简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发展史,总结了合同法的作用,阐发了合同法的原则,梳理了合同法的体系。依次、重点地讨论了合同的分类、订立、内容、形式和效力。
  该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论辩色彩浓厚,二是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三是解释论为主,辅之于立法论。有话多说,无话不说,话少少说,也是事实。
  作者在《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中回应专家学者的质疑,修正不合时宜的看法,坚持自以为是的意见,反驳未见允当的批评,展开力所能及的论证。这使《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显现出十分浓厚的论辩色彩。学习和研讨民法学,了解法律规定,熟悉民法原理,分析系争案件,三者密切结合,事半功倍。有鉴于此,《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采取法解释学的方法,基于我国现行法阐释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原理,重在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也不失时机地问有立法论的见解,在《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的每一章节都尽可能地配有较为详细的案例分析。这样,身体力行地传播法解释学,显现民法及其学说的功用性,也展示作者的学术风格。所有这些,使得《合同法总论(上卷)(第2版)》表现出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以及解释论为主、立法论为辅的特色。
目录
第二版序言
自序(第一版)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十节 框架合同与个别合同
第十一节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第十二节 本约与预约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竞争缔约
第五节 强制缔约
第六节 附合缔约
第七节 要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第八节 合意与不合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效力的根源
第三节 合同效力制度在我国的演变
第四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五节 合同的无效
第六节 合同的撤销
第七节 合同效力的补正
第八节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第九节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
[附判决评释一则]
前言
  《合同法》教材完成后,时有合同问题的心得产生,便随手在《合同法》教材电子版的相应位置记录下来。尽管相当的看法较为重要,但因有些议论较为复杂且冗长,将其原封不动地纳入《合同法》教材之中,不符合教科书的编写要求。于是,萌生了另起炉灶,将既有的观点及新的看法汇集,并展开较为详尽的论证,形成合同法专著的想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成人之美,愿意出版三卷本的《合同法总论》。良机难遇,不可错过,便集中精力,开始整理、写作,计划一鼓作气地完成任务。
  应了“计划赶不上变化”那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需要宣传和解释,以便其妥当地适用。“物权法”课程的教学也急需一部难易适中的《物权法》教材。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不得不中断《合同法总论》的撰写进程,只好将已经整理完成的第一卷先行付梓。
  《物权法》教材耗用了两年半的时间。它出版并被用于教学后,有关教师和学生肯定了它的优点,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希望。2010年主要在修订《物权法》教材。
  幸好,这些工作已经暂告一个段落,可以腾出手来整理、出版三卷本的《合同法总论》。
  近些年,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有价值的案例也不断涌现,笔者本人在若干领域又有心得,加上已经发现已出版发行的《合同法总论》(上卷)存在些许不足,为了尽可能地不误人子弟,先行修订《合同法总论》(上卷)。
  第二版序言第二版序言在即将交稿之际,内心油然而生敬佩之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及其编辑们胸襟开阔,谅解笔者的苦衷,允许如此处理本书。对此,除了表达由衷的谢意外,唯有精心整理《合同法总论》(中卷、下卷),作为回报。
  是为序。
精彩书摘
  一、合同
  合同的类别较多,有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每类合同的含义明显不同。民法上的合同亦非千篇一律,存在着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种类,每种合同的界定各有区别。《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第1款)。仅就文义而言,尚难更加准确地判断出此处所谓协议的类型和含义,但因《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它不包含身份合同。还有,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实践和《合同法》等法律没有区分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可以断言,此处所说的协议也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立法方案及学说认为,《合同法》规范的是债权合同。
  由于债权合同的概念系相对于物权合同的概念才具有存在价值,由于我国现行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制度及其理论,将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称为债权合同反倒画蛇添足。有鉴于此,除非上下文表述的需要,本书一般不采用债权合同的表述,而径称合同。
  在民法及其学说史上,曾有合同和契约的区别。前者为当事人的目的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向也一致的共同行为。后者系当事人双方的目的对立,意思表示的方向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下径称为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法已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都叫作合同。
  我国原来的法律及其理论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国内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调整规范也有差异。《合同法》不再作如此分类,统称为合同,对它们统一规制。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性质:其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为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独行为)的重要标志。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任何法律行为均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使他们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意思表示使其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使他们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在民法上,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为意思表示是自主、自愿的。当然,在现代法上,为实践合同正义,自愿或曰自由时常受到限制,如强制缔约、格式合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等,为其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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